浙江一小姑子,花15万买下嫂子单位的集资房,房子却登记在嫂子母亲名下。期间,嫂子

承载盘点 2024-07-05 23:37:01

浙江一小姑子,花15万买下嫂子单位的集资房,房子却登记在嫂子母亲名下。期间,嫂子多次劝说小姑子尽快将房子转过去,可小姑子就是不愿意。后来,房子涨价到80多万,嫂子私自将房子卖掉,提出补偿40万给小姑子,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当年,张玲的嫂子陈梅所在的单位推出了一批集资房。这些集资房通常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较低,是很多人改善居住条件的好机会。陈梅作为单位职工,有资格购买这样的集资房。   然而,当时陈梅可能出于资金或其他原因,并没有直接购买这套房子。反而是她的小姑子张玲看中了这个机会。张玲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便决定出资购买这套集资房。   2015年,张玲拿出15万元,通过陈梅购买了这套集资房。这个价格在当时来看是非常优惠的,反映了集资房的政策性质。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房子的产权被登记在了陈梅的母亲名下,而不是实际出资的张玲名下。   这种做法在当时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便利的安排。   由于张玲并非单位职工,可能无法直接购买集资房,所以通过陈梅的关系购买,并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看似是一种变通的方法。然而,这种做法埋下了日后纠纷的隐患。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陈梅多次劝说张玲尽快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梅的这种行为表明,她认识到了当前房屋登记状况的潜在风险。作为一个明白人,陈梅可能意识到,如果不及时更正房屋登记,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   然而,张玲却并未采纳嫂子的建议。她可能认为,既然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产权理所应当属于自己,不需要急于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想法虽然在情理上说得通,但在法律上却存在风险。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本只值15万元的集资房,市场价格已经飙升到了80多万元。这种巨大的升值空间,无疑增加了这套房产的吸引力,也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就在张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梅和她的母亲私自将这套房子卖掉了,成交价格高达87万元。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张玲的权益,因为作为实际出资人,张玲对这套房子应该拥有实际的所有权。   当张玲得知这一情况后,自然感到十分愤怒和受伤。她认为自己的信任被辜负了,多年来的投资成果被他人窃取。面对这种情况,陈梅提出愿意补偿张玲40万元。这个补偿方案看似给予了张玲一定的利益,但实际上远低于房子的实际升值幅度。   张玲当然不会接受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补偿方案。她认为,既然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那么房子升值后的全部收益都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就补偿金额展开了激烈的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陈梅和陈梅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全部的房屋出售款项。   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陈梅方面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房子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因此房子应该归陈梅母亲所有。他们认为,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陈梅母亲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房子就应该属于陈梅母亲。   然而,法院并没有简单地接受这种表面上的论证。法官引用了《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虽然房子确实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但如果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是张玲,那么这种登记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玲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其中最关键的是还房贷的转账记录和相关的谈话录音。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购房款和后续的房贷都是由张玲支付的。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张玲是房子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张玲确实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而陈梅母亲仅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   最终,判决陈梅母女返还给张玲卖房款87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中级法院)

2 阅读:57539
评论列表
  • 2024-07-30 18:39

    认钱不认亲,有钱六亲不认。

    ┇單身kê約┆ 回复:
    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拆迁的有多少离婚的跟父母闹不和的,多去拆迁的村问问,有的是
  • 2024-08-03 10:20

    法院判决有误,考虑欠佳。张玲虽是出资人,但无资格购买,购房资格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而法官未将此考虑进去,张玲应该给陈梅一些补偿。陈梅有购房资格,当时不用,资格作废,而张玲无购房资格,借用张玲的购房资格,才买到了房子,升了值,应该给陈梅一些补偿,而张玲若听陈梅的劝告,早过户,也就没有后事了。

    无言之约 回复:
    其实很简单,按购买当时市场房价减去购集资房款的差价作为购房资格的价值,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
    独醉 回复:
    这种房子过户税很高的,可能考虑到这一点没去过户
  • 102
    2024-07-30 21:17

    作为单位可以告她不当得利吗?

    青菜 回复:
    理论上可以,但那是另一个案由,需要另外起诉,而且单位一般不会故意惹麻烦。
    用户11xxx33 回复:
    这个厉害,就是不当得利。不是原单位人没权享受福利。可以收回房产
  • 新篁 96
    2024-07-30 23:47

    催你过户不过户,怨谁?

    用户10xxx42 回复:
    不想交过户的税呗。[抠鼻]
  • 2024-07-31 10:35

    已经违规购买集资房了,单位应该收回

    用户10xxx41 回复:
    十五年前 很多单位都为职工集资建房 有不需要的就把名额转让给亲朋 我当时就以亲戚的名义买了一套 给了他一些感谢费,但后期那个楼盘烂尾了,亲戚把房款帮我要了回来 退回了感谢费
  • nihao 21
    2024-07-31 21:15

    没有购买资格,单位原价收回。

    AABBCCDDEE 回复:
    单位都可能不存在了呢[并不简单]
  • Hss 15
    2024-08-03 08:31

    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的,我公婆家一幢房子的一半很多年前婆婆瞒着公公以四万卖给了她的同事兼闺蜜,虽然事后公公很生气但还是催他们去办产证(要先原产证分割开来,再过户),后而是他们嫌麻烦(公公说要他们家承担费用)一直拖着,后来要拆迁了,按政策可拿四套房加60多万拆迁款,拆迁办只认我公公是业主,其他一概不认,这时候也有亲戚邻居出来出馊主意让公公婆婆不认以前的买卖,补偿点钱给邻居,邻居也没办法,但我公公非常正直,说不能做缺德的事,钱和房子每人一半,但提出安置房要我家先选(安置房有二处,按政策不能全部选一处),反而邻居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怕我们反悔,关门不让拆迁公司上门评估,最后我家就成了钉子户,最后还是拆迁办和我公公上门做,了很多次工作才同意上门评估,然后选房时说好是一起去选的,最后还抢在我家前面选掉了二套地段好的房子。

  • 2024-08-01 21:20

    不可能的,那么张玲玲的购买资格是无效的懂吗?

  • 2024-08-10 06:42

    法官好好学习物权法吧 1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归谁所有 2单位集资房有福利性质,只能本地人享受,例如单位用地等 3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只是合同法。

  • 2024-07-31 05:31

    一个区有中级法院?杭州市也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03 07:55

    瞎编。

  • 2024-08-08 14:56

    落袋为安,从古至今。

  • 2024-08-07 17:04

  • 2024-08-10 13:43

    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实际出资人只能算借款,理由是这么多年在原房主几次三番的催促下为什么不过户。

  • 2024-08-07 17:10

    闹到最后,单位按15万原价回收,皆大欢喜。

  • 2024-08-06 20:54

    还有一个问题:那怕房子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房产证不应该是张玲拿着的吗?难道张玲还把自己出钱的房子的房产证给陈梅母亲拿?这有点不合常理。

  • 2024-08-10 06:47

    作者:区级是中级法院,胡编乱造。

  • 2024-08-12 16:30

    房改前单位集资房不可以办房贷吧?

  • 2024-08-27 19:42

    陈梅所在的单位偷笑了,既然你无资格买房,那这次合同是无效的。赶紧把多出的钱退回本单位!

  • 2024-08-31 06:40

    人性的弱点,在这体现的淋漓尽致!

  • 2024-09-01 21:21

    [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