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到哪索赔到哪!安徽合肥,七旬老者去酒店泡温泉,不料1小时后被发现晕倒在温泉旁,

雪峰说法 2024-07-04 11:31:18

死到哪索赔到哪!安徽合肥,七旬老者去酒店泡温泉,不料1小时后被发现晕倒在温泉旁,酒店员工将老人送医后,老人经抢救无效身亡,死因记载为“猝死”,老人家人拒绝尸检后,又以老人是在温泉内溺亡为由,向酒店方索赔37万,酒店方却说老人是自身突发疾病猝死,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波72岁,是名医生,和朱珍共育有3个小孩,事发前一日,女儿李松在携程网购买一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第二天上午10时许,朱珍、李松家人陪同李波去泡温泉。 11时许,有客人向当天值班的酒店员工陈文反映,发现李波晕坐在温泉内的石头旁,陈文遂对李波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2时许,救护车将李波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经抢救无效,医院于12时30分宣布李波死亡,病历上载明“猝死”。 事后,李波家人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373333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酒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任何泡温泉注意事项,李波在泡温泉过程中,离开温泉池去厕所后未归,李松及其丈夫到处寻找李波,后酒店工作人员找到李松告知李波状况。 家人发现李波躺在酒店的温泉中,该处温泉池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温泉池周围树木遮挡较为严实,家人发现李波状况异常,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并同时报警。 2.李波生前为医生,一直特别注意养生,身体很健康,事发当月所做的体检也显示,李波身体健康并无疾病,可以排除是突发疾病身亡。 事发后,李松及家人要求酒店调取监控视频,但酒店以涉及隐私拒绝提供,民警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简单询问和调查,认定李波为溺亡。 3.酒店巡逻时间间隔太长,且在发现李波出现异常后,又没有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对李波进行及时救助,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所为救助并不能真正起到抢救作用。 酒店存在场地设计不合理、配备救生员不充足、未配备专业救护人员等问题,才导致李波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酒店对李波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酒店方对李波的不幸去世表示深深的哀悼,也向李波老人的亲属致以深切的慰问,但辩称自己没有责任,并提出如下理由: 1.李波是因突发疾病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并非家人所称的“溺水死亡”。 医院门诊病历明确载明,李波经持续体外心肺复苏急救、气管插管、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于12:25左右停止心跳,诊断结论为猝死。 而对于“猝死”,世界卫生组织权威的定义是: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因此,李波因自身疾病死亡,是医疗机构的临床明确诊断,家人认为溺亡没有依据,其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民警到现场后认定李波为溺亡”也并不属实。 事实上,民警到达现场后,并未对李波的死亡原因予以认定,就此问题酒店已在庭前申请法庭向当天出警到达现场的民警调查核实。 另外,家人报警后,酒店曾多次要求警方对李波的遗体进行法医检查,以明确其具体死因,但警方在征求原告方意见时,原告方未予同意,就此问题酒店在庭前也已申请法庭向警方调查核实。 2.自2014年与携程旅行网上平台合作以来,酒店就在订票系统中就温泉洗浴项目安全注意事项明确提示所有游客,并要求认真阅读和严格遵守。 具体内容有: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切勿泡温泉;老人泡温泉须有专人陪同;每次浸泡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尤其是老年人);老年人出行前宜做一次全面体检,体检合格才能出门旅游。 李波亲属通过携程网购买温泉门票,应当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提示,且酒店在经营场所放置、设立有大量关于温泉洗浴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手册、标识、标牌、电子屏幕等。 因此,酒店对于所提供的温泉洗浴服务,已履行足够的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李波及其亲属作为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注意。 3.原告所认为的“酒店存在场地设计不合理、配备救生员不充足、未配备专门的救护人员等问题,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对李波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不成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关于李波的死亡原因,原告主张李波系溺水而死,而其提交的急诊病例上载的却是“猝死”,依据医院的医疗水平,法院有理由相信,它能够判断出李波的死亡原因,或是至少能够判断出李波是否系溺水而死。 事后公安机关也曾询问原告是否法医解剖,但原告未同意,且已于事发后4日将尸体火化,现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波是在酒店处溺水而亡。 民法典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温泉经营者,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 且事发第一时间,酒店工作人员就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已达到作为经营者诚信善良经营所应达到的程度,且温泉水深仅几十厘米,无需配备救生人员。 综上,酒店对李波死亡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酒店方补偿李波家人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0 阅读:113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