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14周岁女孩暑假在小区门口摆摊卖烤肠时,认识43岁卖菜刀的男子。3天后

小琴看世界 2024-07-03 20:31:10

河北承德,14周岁女孩暑假在小区门口摆摊卖烤肠时,认识43岁卖菜刀的男子。3天后女孩主动提出凌晨2点半,带男子去看日出。可男子却车上两次强行与女孩发生了关系。女孩报警后,男子坚称女孩是自愿的、没有反抗、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且还拿手机录视频。但男子还是被法院重判,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23岁时因抢劫罪被判刑12年。出狱6年后,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李某43岁时买了一辆机动车在各地的夜市摆地摊卖菜刀,维持生活,且仍是单身。

去年8月13日,刚满14周岁2个月的女孩小魏利用暑假时间,决定体验生活,到小区门口的夜市摆摊卖烤肠,并因此认识了在隔离摆地摊卖菜刀的李某。

二人认识当天,就互加了微信好友。

认识小魏3天后,李某以自己是外地来的为由,询问小魏当地有没有好玩的地方,并声称如果没有好玩的地方,次日其就打算离开当地,去别的地方摆摊。

小魏当时向李某推荐了一个可以看日出的地方,并主动提出凌晨两点半才能出门陪李某去山上看日出。

李某同意并按照事前双方约定的地点接上小魏。

可谁曾想,李某开车载着小魏行驶至无人之处时,却与小魏发生了关系。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开车到山上停车场时,又与小魏发生了关系。

之后,李某问小魏,你半夜出来,家里人不找人么?并据此,在还没看日出的情况下,就送小魏回家。

小魏回家后,瞒着父母独自报警。

案发后,小魏母亲解某不同意对小魏开展社会调查,并声称这样做会影响孩子,且小魏平时品学兼优。

李某辩解称:1、小魏自愿且主动;2、是小魏邀约并定时间的;3、小魏当时完全有机会报警;4、在车上时小魏承认喜欢自己;4、小魏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且当时还主动拿手机录视频;5、小魏是回家被父母发现后,且在父母的引导下,才会谎称是被强迫的;6、因小魏定的时间是凌晨,其为防止有诈,全程打开手机录音功能,目的是防止有人要陷害自己。

因李某不承认,办案民警处理本案时非常谨慎。并做了大量工作来证明李某有强迫的事实。具体如下:

第一,小魏和李某的聊天记录证实,二人认识当天就互加微信并开始聊天,李某选择去看日出后,小魏主动确定时间为凌晨2点半。案发后,李某和小魏发消息,小魏回复的大多为表情符号、图片。

第二,魏某与5位网友的聊天记录及搜索引擎内容,可以证明:小魏在案发中、后与网友聊天中提到“报警、让人扒了、我怕、强奸、刑事案件”等记录。

第三,民警在车上找到用过的卫生纸,并通过提取生物信息等方式,确认李某与小魏发生过关系。

第四,分别从小魏、李某手机中,提取到事发时的录音文件及视频片断。

第五,小魏陈述主要内容以下:承认出门时没和家人说,但想着答应了人家,不去不好;出门时也想过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比如迷路等,但从来没想过会与李某发生关系。当时说“喜欢李某”是因为害怕、害怕李某会伤害自己。过程中,李某没有威胁、殴打行为,但李某不让我与网友微信语音通话。

第一次后没有报警是不知道怎么和家里人解释。但第二次时用手机录了视频,目的是想留下证据。

第六,小魏与五位网友的聊天记录证实,其上车前和刚上车就和网友说过“我怕被强奸”、“被强奸怎么办?”、下车后就和网友说过要报警抓李某等。

第七,民警证实,是小魏报警后民警才找到家长的。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小魏手机中的录音资料显示:25分50秒,李某称亲一下,小魏说不亲;32分27秒,李某称亲一个吧,小魏表示就是不亲;34分45秒,李某称就亲一个,咱们就走;36分50秒,小魏说不要;38分左右,小魏称不要啊;44分31秒,小魏说不好、不要;45分1秒,小魏说不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即便李某不承认,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作出认定。

据此,一审认定李某在小魏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为之,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小魏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反抗能力相比较成年人较差,李某于凌晨在人迹罕至的公路边、野外,致使小魏处于孤立无援的心理恐惧状态下,两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应从严惩治。

另外,李某具有犯罪前科、劣迹,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拒不认罪,亦未得到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悔罪表现不明显,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综上,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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