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小便还好意思索赔1万元?山东烟台,64岁男子趁着夜色,在他人家门口小便,不料

雪峰说法 2024-07-03 13:00:44

随地小便还好意思索赔1万元?山东烟台,64岁男子趁着夜色,在他人家门口小便,不料被摄像头全程拍下,对方将录像发至村里的微信群,男子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却说转发录像只是为寻找肇事者,并非有意侵犯隐私,案子历经两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64岁的于大爷家住莱阳市,和倪先生是同村村民,于大爷退休后比较注重养生,习惯于晚饭后在村里散步,事发当日21时30分,于大爷逛到倪先生家附近。 由于尿急,于大爷掏出家伙,直接在倪先生家门口解决,不料这一幕被监控拍个正着,倪先生发现该情况后,在村里大肆寻找“肇事者”算账。 因始终没有人承认,次日19时32分许,倪先生将于大爷小便的监控视频,发布到村里的微信群中,村民通过小便者的面貌及走向,辨认出随地小便的正是于大爷,引起村民众议。 于大爷看到该视频后又羞又怒,认为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倪先生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经多次调解无果,于大爷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倪先生将监控视频发到群里的目的,是寻找在自己家门口小便的人,及对于大爷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倪先生事前或许并不知晓监控视频里的人为于大爷。 倪先生的行为虽存在一定过失,但其已认识到错误,将与于大爷有关的所有监控视频全部删除(发到群里无法撤回的除外)。 倪先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侵害于大爷隐私权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倪先生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于大爷作为村里的治安委员,更应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其当街小便是损害行为发生的起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不雅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因此,于大爷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于大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于大爷负担。 一审判决后于大爷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混淆案件事实、混淆法律关系、是非不分,偏袒倪先生,对于大爷进行道德绑架,应撤销并予以改判,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监控视频已引起村民众议,给于大爷造成侵害后果是既成事实,但一审判决认定倪先生寻找人员和公开谴责的目的,荒谬至极,明显是在故意偏袒。 2.倪先生在群发视频后,配文称“你这个人真不讲究,我知道你是谁”,上述配文足以证明,倪先生是在明知系于大爷的情况下,而故意剪辑监控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到公众群里。 其侵犯于大爷隐私权的故意非常明显,是恶意将于大爷的隐私公布于众,让大家取笑于大爷,让于大爷在大伙面前抬不起头,贬低于大爷名誉,侵权目的和动机清楚明确。 对此倪先生已经自认,但一审判决却还出现“目的是寻找在倪先生家门口小便的人”、“倪先生事前或许并不知晓视频里的人为于大爷”等,严重与事实不符,且无法自圆其说。 3.为进一步偏袒倪先生,一审判决更是将倪先生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上升到要寻找撒尿之人并公开谴责的“正义高度”,令人诧异。 于大爷尿急,在夜幕掩映之下当街撒尿不雅,但并非公众可见,这不属于应当公开谴责的范畴。 撒尿地点是在倪先生院墙之外的村内道路上,村内道路不属于倪先生所有,于大爷未侵犯倪先生的权益,不存在寻找撒尿之人并公开谴责之说。 倪先生通过自家门外安装的红外线摄像头,使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到普通公众无法看到的视频内容,之后故意剪辑视频并配文群发。 这不是公开谴责,而是在拿于大爷的人格尊严开玩笑,侮辱于大爷,给于大爷造成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无法言表,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 倪先生辩称: 1.自己配文“我知道你是谁”,只是让在公共场撒尿的行为人,承认其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手段,目的是在寻找撒尿的人,并不能推定自己明知就是于大爷在撒尿的事实。 2.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于大爷在公共场合故意撒尿时,就应该意识到有可能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目睹、知悉,其行为不享有所谓的隐私权。 于大爷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且违反一个自然人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水准,其主张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于大爷在倪先生家门口不掩饰下体当街小便,其行为本身不符合社会公德,本案争议焦点为倪先生将于大爷小便的视频内容发送到村民群中是否侵犯于大爷的隐私权。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倪先生将该视频传到村民群中,是为了谴责于大爷不道德的行为,而非以泄露于大爷的隐私为目的。 倪先生的行为虽不恰当,但已认识到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起因、双方行为的不恰当性等因素,判决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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