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发现车牌的一侧固封扣掉了,他急着送货,就用铁丝简

小胡动次打次讲娱乐 2024-07-03 10:14:55

吉林长春,一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发现车牌的一侧固封扣掉了,他急着送货,就用铁丝简单固定了一下,万万没想到,路上遇到交警检查,交警认定男子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对其罚款200元,驾驶证扣12分。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亮了。 (来源:农安县法院) 老郭驾驶着半挂车缓缓的开进了市区,他的心里总算松了一口气,等把这车货物送到目的地,他就去车管所把车牌的固封扣给弄好。 他接到的这个订单,是从山区运送一车瓜果到市场。 可没想到,山路崎岖,沿途都是郁郁葱葱的树木,他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把车牌的一侧固封扣给弄掉了。 他的车上没有备用的封扣,也没有看到附近有修车店,只好用铁丝简单固定了一下,就把车给开下来了。 他本来计划的是先去把封扣的事情给处理了,但是货主那边,一个接一个的电话打进来,让他赶紧把货送过去,这些瓜果闷在车上,会烂掉的。 老郭看了一下时间,也确实快超时了,到时候货主那边也不好交代,他想着先把货物送到市场也行。 可没开出去多远,就遇到了交警检查,交警发现老郭的车牌一侧是用铁丝给挂起来了。他们查看老郭的行驶证、驾驶证后,对老郭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作出了处罚。 接过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刻,老郭的肠子都悔青了:200元罚款自己能够接受,但是那12分一扣,自己还怎么开车,这不是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吗? 他恳求对方通融通融,下不为例。 但是交警却表示,他们也是依法办事,希望老郭配合处理。 对于这个结果,老郭心里一万个不服,他第一时间申请了行政复议,希望能够撤销这个处罚,未果后,老郭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老郭一方是这样主张的: 首先,他认为自己临时用铁丝暂时固定车牌,不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交警部门对他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定装置的机动车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和使用号牌专用固定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如果十天后再次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将对未按要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罚款和记分。 老郭主张自己的车牌一侧封扣掉了,自己临时应急,用铁丝固定,交警第一次发现时,应当对自己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自己10个工作日到车管所处理好,而不是直接对自己进行罚款和扣分。 如果自己10天后还没有处理好,交警才能对自己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因此,交警第一次查到自己用铁丝固定车牌,就处罚自己200元,驾驶证记12分,于法无据。 其次,这12分变相剥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对自己影响重大,这种处罚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 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 综上,老郭主张交警部门对自己的处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2、交警部门认为老郭未正确悬挂机动车号牌,对其处罚并无不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交警部门认为:老郭用铁丝固定车牌,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他开着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交警对其罚款200元,扣12分并无不妥。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郭在驾驶大货车的途中,发现车牌一侧封扣脱落,临时用铁丝固定,系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应该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责令其10日内申请换取固封装置。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老郭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撤销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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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03 10:53

    估计是想让司机多交罚款!司机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