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乱套了!”广西,一男子与同伴到水库游泳、摸螺蛳期间,不幸溺亡在水库中。事发后

小蚂蚁评事 2024-07-01 18:06:32

“快乱套了!”广西,一男子与同伴到水库游泳、摸螺蛳期间,不幸溺亡在水库中。事发后,男子家属以水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水库告上法庭,索赔61万余元。目前,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阜阳新闻网、武鸣区人民法院)   谭某家住南宁武鸣区,他是个闲不住的人,休息的时候喜欢和朋友们一起聚聚,聊聊天,喝喝酒。   2022年10月,南宁的天气依然炎热,仿佛夏天舍不得离开。   谭某看着窗外刺眼的阳光,心里有些烦躁,遂拿起手机,翻看着通讯录,想找个朋友一起出去透透气。   “在干嘛呢,天气这么热,咱们找个地方游泳去吧?”谭某给好友张某发去了信息。   张某当时也闲着,回复谭某说,“可以啊,我们去哪儿游?”   “就村旁的水库,人少,咱们可以去那儿摸点螺蛳,晚上还能加个菜。”谭某提议道。   随后张某根据谭某描述的位置,先后到水库游泳、摸螺蛳,谭某水性很好,他直接游泳过对岸,在对岸继续摸螺蛳,张某则在这边游泳、等候。   当日下午,谭某在游泳回程途中,不知道是因为脚抽筋,还是体力不支,不幸溺亡。   让人没想到的是,家属为谭某办理完后事后,竟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向水库管理者索赔61万余元。   1、家属意见: 谭某在水库里游泳了这么长时间,水库的管理者都没有制止、劝导,放任谭某在水库里游泳。   水库管理者没有在水库周边及主要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放置救生器材,导致谭某溺水后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进而溺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水库一方的意见:   该水库距离谭某所在村庄不远,水库管理人在谭某所在村庄通往事故发生地的第一座桥下道路边以及县道、事发地路口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   其次,该水库不是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场所。 谭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进入水库存在风险的情况,仍进入该区域游泳,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水库管理者的法定职责,是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对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3、本案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实践中有太多人在滥用安全保障义务了。   比如最高法发表指导案例,受害人外出遛狗,擅自进入永定河拦河闸消力池内溺亡,向永定河管理人索赔。   还有到景区里摘杨梅摔伤后,以没有围遮、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内容应限于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   因杨梅树本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管理人对景区内所有树木加以围遮、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则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本案中水库是开放性水域,系用于防汛、灌溉的公益性水库,流域面积较大,水库管理者设置安全警示牌,已经尽到了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   4、法院意见: 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水库周边村庄居民,应熟知水库周边环境及安全警示情况,但他却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冒险下水摸螺蛳!   谭某的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水库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这则案例告诫某些人,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谁死谁伤谁有理!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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