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一下要赔2万多?北京丰台,女子在工地上做饭,与建筑公司监理初步认识,对方以到房

雪峰说法 2024-07-01 13:28:45

抱一下要赔2万多?北京丰台,女子在工地上做饭,与建筑公司监理初步认识,对方以到房间聊天为由,强行搂抱女子,直至他人发现才停止,后监理被拘留10日,女子以精神受损害为由,向建筑公司和监理索赔2.35万元,监理却说:这一切全是她的设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刘莉住北京市丰台区,长得颇有姿色,3月15日左右,刘莉一行四个妇女和几个男的,到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 刘莉主要负责做饭和打零工,几人到工地没地方住,期间刘莉认识项目监理罗勇,罗勇便给她们安排工地的住处,唯独刘莉在外面住,后来,刘莉添加罗勇微信,平时两人通过微信交流工作。 刘莉称,4月8日21时许,罗勇以到刘莉房间内聊天为由,进入刘莉房间,进入房间后采取搂抱、摸胸的方式,对刘莉进行猥亵,后因为他人到场后,罗勇才停止猥亵行为。 此后刘莉报案,次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罗勇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出租房内,以搂抱、摸胸的方式猥亵刘莉,后被民警查获,决定给予罗勇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罗勇被拘留10日后,刘莉以精神受到损害,和自从事件发生后没有上班为由,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罗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罗勇辩称: 4月8日晚19时,工地现场没加班,刘莉给我发信息说,她一个人在家躺在床上,让我去她家看看,我在超市路口等她有七八分钟,她穿着睡衣拖鞋并接我上楼,上楼后绕半圈才到她房间。 刘莉是在工地食堂做饭的,住现场人员都在食堂吃,我去她宿舍的初心,是看看她的居住环境,因为吃她做的饭,要对大家的卫生安全负责。 我跟她到房间看了看,有空调等设施,我说“洗一下手”,然后去卫生间洗手盆洗手,她也跟着我,我没见擦手布,甩手在她肩膀拍拍,前后不到5分钟。 我说这条件确实比现场住的好,她坐在床沿也让我坐,我说我走了,并问她包工头兼食堂管理员董某在不在,她说“他在这里干什么”? 我走前很正常的一个离别礼节,“握手还有拥抱”,她也没拒绝,此时董某突然闯进房间,在门口就拍照并嚷着说“罗勇你猥亵我妹妹”。 董某要给他老板打电话,并甩过来一个小消火栓,我接着后摔到他头上去,我说“你黑我,你报警吧,我去跟警察说清楚”。 当时是我引导董某打110说明位置路线,110出警带我和刘莉上车去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连哄带骗给我录口供让我签字,说我态度好第二天就让我走。 折腾到一点多,结果给我10天行政处罚,4月19日上午,我从拘留所回到现场工地,刘莉还在做饭,她一直在工地上班,没有误工费一说。 董某和刘莉在大门口,刘莉偷拍我,董某堵着我让我删除微信资料,以上就是事实的全部经过,现在我失去工作,有家不能回,我不同意刘莉的诉求。 公司辩称,刘莉起诉的事实发生在工作以外时间,该事件与公司无关;罗勇是我公司员工,但刘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刘莉的诉讼请求。 刘莉称其在工地做饭,一个月工资5000元,还有其他收入,其因为本案事件误工10天,故其主张误工费3500元,经法院询问,刘莉对于误工未能提交证据。 刘莉又称本案事件被他人知道,对她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罗勇则称刘莉一直在食堂工作,未产生误工,且不存在精神损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勇于4月8日晚,在北京市某出租房内,以搂抱、摸胸的方式猥亵刘莉,罗勇的行为给刘莉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和不良影响,刘莉有权要求罗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等实际情况,对于刘莉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具体数额酌定为2000元。 对于刘莉主张误工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刘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并发生误工损失,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罗勇否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内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公文,具有较轻的证明力,故法院对罗勇的抗辩意见无法采信。 刘莉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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