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河北保定,一男子驾驶机动车高速撞上一辆电动车后,又持刀追砍电动车驾

白羊登义文 2024-06-30 14:31:40

“太吓人了!”河北保定,一男子驾驶机动车高速撞上一辆电动车后,又持刀追砍电动车驾驶员。据了解,双方之前因垃圾桶问题发生纠纷,且该男子刚从精神病院出院。网友们表示“不能再放出来了!”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当地村民张先生(化名)驾着一辆电动车准备回家时,被一辆加速驶来的黑色机动车,撞倒在地上。

现场视频显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部位刚好是电动车的尾部,且机动车的车速很快,所以电动车被撞后当场就散架了,但张先生则无大碍、坐在地上。

黑色机动车将张先生撞倒在地上后,又高速撞上了路边的大树,还差点撞上一辆迎面驶来的三轮车。

可谁曾想,张先生坐在地上时,机动车上又下来一名男子并手持一把刀,向张先生的方向跑来。

张先生见势不妙,迅速起身跑入屋内,并顺手关门。持刀男子先是在门口看了一下,之后也进入屋内。

据知情人士透露,双方是邻居,该男子精神上有问题,刚刚才出院不久,之前因垃圾桶问题,与张先生发生过纠纷。

知情人士表示,此前该男子还在大街上,追着一名卖煎饼的人砍。就连男子的哥哥都说“他笑呵呵时,就能和他说个话,要是拉着脸时赶紧走,真干你!”

1、虽然男子的行为没有造成张先生受伤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为什么?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都追求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且是行为犯。

具体到本案中,视频大家都看得很清楚,这种车速撞上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如果偏一点,即是撞到张先生人的话,是极易造成张先生死亡后果发生的。

因此,即便是因男子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的,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男子下车后,继续持刀追砍张先生,就更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了。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应当处3-10年。

2、能否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要看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这一点极其重要!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而言之,除非该男子作案时是处于发病状态,否则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即当时是处于发病状态的话,那这名男子大概率又会被送回医院强制医疗。

3、谁是男子的监护人,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具体而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论男子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其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后果其都应当要承担。

当然,男子名下财产范围内,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才会让其监护人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有网友表示,这么危险的人,不能再放出来了!以后谁放出来谁来负责看管,以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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