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男子深夜潜入女子家中索财,索要的过程中,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案发后,

小琴看世界 2024-06-29 20:07:20

山东东营,男子深夜潜入女子家中索财,索要的过程中,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案发后,女子控诉男子强迫自己发生关系,但男子却称是女子主动摸他发生的关系。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来源: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本案发生在一年多之前,马上就要两年。

事发前一晚,女子唐某外出跟朋友吃烧烤。散席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打车回到住处后,唐某先躺在床上休息了一会儿。就在这个时候,唐某听见有人敲门。

估计是觉得天太晚了,为了安全起见,唐某并没有搭理对方。

但没过几分钟,敲门声又起来了。唐某很担心,就给住在自己楼下的表妹打电话,希望她帮自己看看自己门前是啥情况。

原来,唐某的表妹结婚了,正是跟丈夫住在一起,估计想着让他们看一眼更安全些。

过了一会儿,唐某收到表妹的微信,说是自己出去看了,门口没人。

放下心来后,唐某前往卫生间洗漱。当从卫生间出来后,男子浦某赫然拿着锅铲站在客厅。

唐某非常惊讶,立即质问浦某是谁?怎么进来的?

浦某没有回答唐某的问题,反而向其索要10万元。

为了让人发现自己的险境,唐某放大声音说没有。见唐某说话声音越来越大,浦某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便将唐某推进卧室。

在卧室里,浦某让唐某小点声,不然就会拿锅铲捅死她。说完这话,浦某估计发现锅铲无法捅死人,就威胁唐某说,拿不出钱就把她从窗户扔下去。

但唐某还是说自己没钱,还提出可以联系朋友借款。说着,唐某就从卧室到客厅拿手机。看见唐某手握手机,浦某意识到唐某估计会向外求救。

于是,浦某立即夺过手机并把唐某拉进卧室。随后,浦某又走出卧室找绳子,想把唐某绑起来。

当浦某走出卧室时,唐某就准备反锁卧室门。万万没想到,浦某意识到了唐某的想法,立即推开了卧室门,唐某的小臂直接被撞伤了。

在卧室里,浦某以侵犯和把唐某扔下楼相威胁,让唐某拿钱。可即使这样,唐某还是说自己没钱,只有100元。

劝说浦某的过程中,唐某称浦某将自己按到床上,强行发生了关系。

对此,浦某称是唐某主动摸自己,还劝自己不要冲动,说自己不会报警,然后就在卧室发生了关系。

完事并冲洗之后,浦某还是跟唐某要钱。唐某说自己没钱,让浦某9点过来取,自己会借钱给浦某。

过了一会儿,唐某给了浦某100元,浦某把手机还给唐某并从正门离开。

浦某离开后,唐某叫来表妹及表妹夫。经过查看,他们才发现浦某是从厨房窗户进来的。

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期间,浦某打来电话要钱,按照唐某与浦某约定的交钱地点,民警将浦某抓获。

据浦某讲,他拿着唐某给的100元和写了手机号的纸条来到小区南门时,他买了一包烟和一瓶水。在公园睡到天亮时,他到一个早餐店吃饭。

吃饭的过程中,他借老板娘的电话给唐某打了要钱的电话。被抓时,浦某花了100元中的59元,还剩41元。

起初,浦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拘,十几天后,他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逮捕。

庭审时,浦某称自己那天喝多了,只是想侵犯唐某,没想抢劫她。100元是唐某主动给的,也是她自愿跟自己发生的关系,自己无罪。浦某的指定辩护人也认为浦某不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我们知道,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行为人实施强奸或抢劫的手段都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前述手段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中,浦某是为了索财才潜入的唐某家中,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进入之后,浦某不仅用锅铲进行威胁,还在唐某关闭卧室门自救时导致其手臂受伤,浦某为了索财采取的手段已经压制了唐某的反抗,使其不敢反抗。在这种情况下,浦某劫得100元,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

山东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

同时,在唐某被浦某压制反抗的情况下,唐某是无法处分自己的性自主权的,浦某此时与唐某发生关系,是违背唐某的意志,趁唐某不敢反抗与之发生关系,浦某构成强奸罪。

前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浦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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