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因家庭条件不好,做了上门女婿。岳父一路扶持,事业做得风生水起。遗憾的

白羊登义文 2024-06-29 18:21:19

天津,一男子因家庭条件不好,做了上门女婿。岳父一路扶持,事业做得风生水起。遗憾的是,妻子不能给他生下一儿半女。男子不甘心无后,于是,背着妻子与女下属生下私生子。不曾想,男子意外身亡。蒙在鼓里的妻子,任由小叔子把私生子领回来,为男子披麻戴孝。葬礼结束后,女下属和妻子摊牌,提出由私生子继承男子的两套房子及200万元存款,妻子愤怒拒绝,女下属将妻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卫视第六频道)

面对丈夫刘笙的突然离世,王秋霞悲痛欲欲绝,哭得撕心裂肺。她一度认为他们情比金坚,忠贞不渝,就算她一直没给他生下一儿半女,他对自己依旧不离不弃,所以,在王秋霞心里,丈夫是爱她的。

王秋霞为丈夫安排了葬礼,因为丈夫没儿没女,小叔子在外面带回来一个9岁小男子刘凯毅,称以刘笙干儿子身份,为他披麻戴孝,天真的王秋霞信以为真。

然而,在葬礼上,刘凯毅喊着爸爸,哭得情真意切,让王秋霞产生了怀疑。

直到葬礼结束后,刘笙的女秘书张金莲领着刘凯毅,走到王秋霞身边,直接和她摊牌,告知,刘凯毅是刘笙的私生子,同时,提出要继承两套房子及200万元存款。

王秋霞在听到这个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她简直不敢相信丈夫的背叛。

然而,仅凭张金莲单方面之词,这一切是否真的是事实?王秋霞心中充满了疑虑,甚至开始怀疑这背后是否有诈骗的嫌疑。

事情是这样的。

王秋霞与刘笙的结合是奉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王秋霞的父亲王维安,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刘笙,彼时,刘笙刚大学毕业,意气风发,王维安非常看好这个年轻有为的青年。

王维安暗暗调查了一下刘笙的家庭情况,发现家庭条件不太好,但是,这不影响王维安对刘笙的看重,他把王维安介绍给了自己的女儿,并提出让王维安做上门女婿,并承诺会在工作中扶持他。

当时,刘笙一心想向上爬,能借力他当然求之不得,况且他对王秋霞也有好感,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就这样,两人很快的结了婚,婚后,王维安履行承诺,刘笙的职位一路飙升,畅通无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两人看遍了医生,王秋霞就是怀不上孩子,刘笙口口声声说不在乎,其实心里是非常介意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要是不能留后,他无颜面对父母。

随后,刘笙在一次出差中,与女秘书张金莲喝完酒后,擦枪走火,发生了一夜情,接着,两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直到 半年以后,张金莲怀孕。

刘笙决定让张金莲把孩子生下来,并在外面偷偷养了一个家。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刘笙带着张金莲一次外出去旅游的时候,刘笙发生意外生亡,责任方赔偿了30万死亡金。

接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一无所知的王秋霞悲痛欲绝的为丈夫安排了葬礼,张金莲在葬礼后找王秋霞摊牌,被王秋霞拒绝后,将王秋霞告诉法庭。

要求由刘凯毅继承刘笙的遗产。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金莲认为刘凯毅虽然为私生子,但有权利继承刘笙的遗产。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张金莲一口咬定儿子是刘笙的,私生子是有继承权的。

2、因王秋霞提出,不能光凭张金莲一面之词,就认定刘凯毅就是刘笙的。

《民事诉讼法》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张金莲在法庭上出示了刘凯毅与刘笙弟弟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证实属于同一父系。

然而,这份报告只能证明刘凯毅的爷爷是刘笙弟弟的父亲,并不能完全证明刘笙与刘凯毅是亲生父子关系。

另外,刘笙的姐姐出庭作证,称张金莲怀孕到生下孩子,自己受弟弟所托,帮忙照顾其母子,弟弟亲口承认,刘凯毅是他的儿子。

张金莲还提供了,刘凯毅每年过生日时,刘笙与她一起给刘凯毅庆祝生日的视频以及相片。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立遗嘱的,其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张金莲提供的证据显示,刘凯毅确实为刘笙的亲生儿子,在法律上非生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孩子可以做为第一顺位继续人继承刘笙的遗产。

刘笙与王秋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一半为王秋霞所有,另一半由王秋霞与刘凯毅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归王秋霞所有,两套房子归王秋霞所有,王秋霞折价支付200万给刘凯毅,而200万存款,分给刘凯毅50万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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