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入职公司9个月。报考“保安证”时公司发现,男子因为有“前科”,不具备报

白羊登义文 2024-06-29 18:13:50

上海,男子入职公司9个月。报考“保安证”时公司发现,男子因为有“前科”,不具备报考条件,于是把男子辞退。男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倍工资差额,还要求赔偿自己40000元损失。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王成才经朋友的介绍,入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后经过培训,被安排到某单位,成为一名保安。

对于这次工作机会,王成才特别的珍惜,对待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就连保安队长都忍不住伸出大拇指。

“成才,像你这么能干的年轻人,真的是不多了。好好干,保安也算是一份有前途的工作!”

得到了队长的认可,王成才逐渐得到重用。无论是执行什么任务,队长总愿意带着王成才。

一晃九个月的时间就过去了。队长找到了王成才。

“成才,你准备一下材料,单位决定让你去考个保安证。这样你的工资也会高一些!”

听了队长的话,王成才赶紧按要求准备材料,就当他积极备考的时候,队长喊他去了办公室。

“成才,这事你怎么能隐瞒呢!唉!”

刚一进屋,队长就开始埋怨起王成才。原来,单位给王成才报考“保安证”的时候,竟意外发现了王成才的“小秘密”。

“队长,对不起,我不是有意隐瞒你……”

原来,王成才在之前,也曾是个问题少年,因为触碰了法律,被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经过改造之后,王成才决心重新做人,可是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他怎么也不肯重提了。

单位知道这件事后,与王成才解除了劳动关系。

“开除我可以,不过必须要赔偿我!”王成才对公司的做法强烈反对,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双方又对簿公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王成才虽然有“前科”,但是那已经是过去的事情了,他与其他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就业权。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前科的劳动者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自主择业,若用人单位随意设置不合理的聘用条件,可能涉嫌就业歧视,影响到该群体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归到本案,在公司知道王成才有“前科”后,直接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已经侵犯了王成才的就业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成才入职前隐瞒事实,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公司认为,王成才故意隐瞒事实,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王成才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赔偿王成才的损失。

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王成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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