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女孩未满14周岁谎称自己已经18岁从事皮肉生意,男子酒后经人介绍认识女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6-28 17:04:32

河北承德,女孩未满14周岁谎称自己已经18岁从事皮肉生意,男子酒后经人介绍认识女孩,未核实女孩年龄,与女孩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了交易,结果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支付了交易费用,目的仅是嫖娼,当晚醉酒之下也看不出来女孩的年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未满14岁女孩杜某为了找工作,谎称自己已经18岁。

1年前的一天晚上,80后男子兰某以结算歌厅费用为由,让歌厅经理杨某给自己介绍个失足女。

歌厅经理杨某随后将女孩杜某介绍给了兰某,并提出8000元一次。兰某嫌贵与杨某反复协商,最终以3500元一次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后,杨某便带着杜某开房,后与杜某发生了关系。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还特别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应当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事情败露后,虽然兰某表示并不知道杜某的真实年龄,但还是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犯罪刑拘。后被法院以“应当知道”杜某为未满14周岁幼女,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兰某不服提起上诉。

兰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第一、自己是经本案中歌厅经理杨某介绍,才与被害人杜某相遇。

第二、自己向杨某支付了交易费用,其主观目的仅是想进行违法交易,没有犯罪故意。

第三、自己在当晚醉酒状态,也不能分辨介绍的女孩表面上是否为不满14周岁幼女。

第四、杨某供述中,明确提到其也不知道被害人杜某的真实年龄,杜某告诉其已满18周岁,才将杜某介绍给自己,杨某行为导致自己放松了对被害人杜某身份的核实。

第五、被害人杜某陈述中,也明确表示其为了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虚报了自己的年龄,这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综上,认为自己主观上仅是想进行违法交易,也没有主动寻找幼女进行交易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一审法院对自己的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然而兰某并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兰某构成犯罪。兰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兰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兰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了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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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30 08:16

    我觉得这是女孩子故意害人啊,嫖客并不知道她没满14

  • 2024-06-30 22:49

    处罚过重,小心他出来报复社会,尤其是法官,要当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