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婆婆转账190万给儿子儿媳买车买房,想要他们两人和和美美。不料,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后,两人却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儿媳干脆提出离婚,要求20万元的车子归自己,首付170万元的房子分一半产权。婆婆傻眼了,想不到儿媳心真大。不过婆婆一招制胜,因为她有儿子出具的170万元的借条。婆婆一纸诉状起诉儿子儿媳,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区法院)
李小梅郁郁寡欢,闷闷不乐,因为她的儿子和儿媳经常发生争吵。
正所谓,家和万事兴,但儿子和儿媳却将一个好好的家搅得鸡犬不宁。此刻的李小梅后悔死了,悔不该过早的给儿子和儿媳买车买房。
这天李小梅正在家看电视,儿子上门了,但儿子王大勇却眉头紧锁,垂头丧气。
李小梅马上发现了异常,连忙询问儿子王大勇出什么事了。
听到母亲的关心,王大勇哇的一声,哭出来了。正所谓,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
看来王大勇是伤心至极,所以才会在母亲面前,像一个小孩一样哇哇大哭。
看到王大勇只顾哭,李小梅更是担心。好在王大勇后来止住了哭声,告诉了李小梅详情。
原来儿媳郭莉莉要与儿子王大勇离婚。
听罢,李小梅叹了口气,因为儿媳郭莉莉经常与儿子王大勇发生争吵,这已是家常便饭了。自从2016年,郭莉莉嫁过来后,就没有了安定的日子。
李小梅连忙安慰儿子王大勇说,这次也许是故意闹着玩的,并不一定当真,我改天上门找郭莉莉谈一谈。
送走儿子,李小梅回忆起了与儿媳郭莉莉相处的点点滴滴。
2016年,王大勇带女友郭莉莉回家,李小梅答应了他们两人的婚事。
婚后儿子儿媳和李小梅一起居住,儿媳郭莉莉经常抱怨,想要有独立的空间,不愿与婆婆居住。
2018年,郭莉莉生下了一个儿子,李小梅很高兴,因为有了孙子。
为了缓和关系,李小梅转给儿媳郭莉莉20万元,让郭莉莉去买车,这样的话出行比较方便,接送孙子也比较方便。
也许有了孙子作为一家人的纽带,婆媳关系有所好转,李小梅很欣慰。
2021年,孙子三岁了,为了满足郭莉莉的愿望,李小梅向儿子王大勇的账户上转了170万元,作为他们两人购买房子的首付款。
房子买好后,经过简单装修,王大勇和郭莉莉一家三口就搬出去了,自立门户。
儿子王大勇和儿媳郭莉莉两人年收入不足10万元,房贷都不够还的,所以李小梅经常会补贴他们。
谁曾想他们有了独立的空间,感情没有更融洽,反而经常更频繁的吵架。
这次儿媳郭莉莉竟然有了离婚的念头,李小梅惊愕不已。
所以,在儿子诉苦的第二天,婆婆李小梅上门了,她要问问儿媳郭莉莉的真实想法。
可郭莉莉吃了衬托,铁了心,说,一定要离婚。这下婆婆李小梅了然了。
“那离婚后你住哪里?孩子归谁?”婆婆李小梅突然问道。
郭莉莉被问的猝不及防,愣了几秒,随后回过神来说,当然住在这个房子里呀,这个房子登记在我和王大勇名下,我可是有一半的产权。
回到家,李小梅拨打儿子王大勇的电话,让王大勇回家,随后两人补签了一张170万元的借条。
随后李小梅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归还190万元的借款。
1、李小梅是这样说: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在法庭上,李小梅拿出了儿子王大勇出具的170万元的借条,要求他们夫妻俩归还。
同时李小梅还出具了向儿子转账170万元和向儿媳郭莉莉转账20万元的记录。
所以他们应当归还借款。
2、可郭莉莉是这样辩驳:
第一,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郭莉莉辩驳说,20万元转账是赠与,是为了奖励自己生了孩子。
自己用20万元购买了小汽车,赠与已经完成了,李小梅不可以撤销。
第二,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郭莉莉说,房子早就登记在自己和王大勇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自己要求离婚,自己应当分得一半。
况且王大勇出具的借条是他们母子事后补写的,自己又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应当认定属于王大勇的个人债务。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梅向郭莉莉转账20万元,但没有借条,所以不能认定为是借款。李小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郭莉莉无需归还。
第二,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郭莉莉不承认170万元是借款,且在借条上没有签字,但王大勇借170万元是为了购买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王大勇和郭莉莉需共同偿还170万元的债务。
郭莉莉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