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嫖娼也要处罚?”山东青岛,一男子在失足妇女脱上衣时,突然表示不满意,要对方

小蚂蚁评事 2024-06-28 01:23:34

“放弃嫖娼也要处罚?”山东青岛,一男子在失足妇女脱上衣时,突然表示不满意,要对方退钱,并准备离开房间。巧合的是,民警突然上门,将男子和失足妇女抓了个现行,并坚持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嫖娼,然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男子不服,走进法院,向警方讨要说法。   (来源:青岛市中级法院)   76年出生的王有年,俨然是风月场上的老手,刚从德州到青岛,便迫不及待地想找青岛的失足女交流一番。   作为老手,王有年自然不会像无头苍蝇一样,到处觅食,他早有准备! 先前在德州的时候,王有年看到群里发现有人发布招 嫖信息,便通过对方留的微信扫码,加了一个叫“品茶”的网友为好友!   到了青岛后,王有年从微信好友栏中找出网友“品茶”,表示自己口渴了,想要喝点茶,询问对方最近有什么好茶没?   网友“品茶”收到王有年的信息后,回复说他朋友圈里都可以挑选,价格在400元、500元、600元价格不等。 王有年图便宜,选了一个400元的。   从照片来看,这名400元的失足女长相并不差,只是身上早已没有了年轻稚气,反而沾染了不少的风尘气息。   不过王有年好这一口,觉得这个叫玲玲的失足女,可能会更有味道。   双方协商好价格后,网友“品茶”给王有年发送了位置。当天15点左右,王有年根据导航来到城阳区某号楼的房间,看到一名大约三十几岁的女子,正在房间内等他。   王有年和对方交流了几句,确定没有认错人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400元钱。   看到钱已到账,玲玲开始脱上衣,准备为坐在床上的王有年服务。不知道是看到玲玲身上的赘肉,还是其他,王有年突然表示不满意,说不做了,要玲玲退钱。   玲玲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衣服都脱了,你还想反悔,哪有这样的事情,当即回绝老王退钱的要求。   王有年和玲玲沟通一阵后,准备开门离开,好巧不巧的是,刚好被赶来的警察抓获。   据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亲笔供词、现场辨认和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可以印证,王有年和玲玲对违法事实的陈述也基本一致。   但王有年认为,他放弃了嫖娼,他和玲玲之间没有进行卖淫嫖娼交易,警方不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1、王有年意见: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说得很清楚: “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由此可见,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第一,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之间; 第二,以金钱和财物为媒介; 第三,发生性关系。   王有年表示,他虽然付了钱,但在和玲玲发生关系前,已经放弃了嫖娼,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退一步讲,即便属于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2项也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王有年认为,警方对他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2、警方意见:   王有年说的《批复》,除了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外,还规定了: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王有年虽然没有和玲玲发生关系,但他已经和玲玲谈好了价格,并支付了400元价款,且玲玲已经开始脱上衣。   警方认为,王有年突然对玲玲不满意,放弃嫖娼,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即便王有年真的放弃嫖娼,也属于嫖娼中止,《批复》说得非常清楚,应当从轻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   《青岛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06条规定,违法情形较轻包括:   (一) 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标准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他们对王有年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该驳回王有年的诉讼请求。   3、法院意见:   警方将王有年查获时,王有年已与玲玲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一致,且已支付了嫖资400元。 王有年与玲玲就卖淫嫖娼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系情节较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院认为,警方以情节较轻,对王有年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并无不当。 注:人物为化名,来源裁判文书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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