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吃空饷的下场!”陕西渭南,女老师以鼻炎严重导致失眠、精神衰弱等问题,医生要求休息,请假十几年后,突然将学校和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欠付的工资合计442400元。 (来源:陕西临渭区人民法院) 李晓贤猛地拍向桌子,啪的一声,把坐在办公桌后的校长吓了一跳,“我是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凭什么不给我发工资,凭什么不给我安排工作?” 校长解释说,“2007年的时候,临渭区编办、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吃空饷检查,当时发现你长期不在岗,属于吃空饷,这才停发了你的工资。” “之后学校改建、教师分流,你也没有去中学上班,现在都十几年了,怎么安排工作?” 李晓贤不服,咬着她是在编教师,不是合同工,学校无权不给她安排工作,在校长办公室大闹了一场。 法院查明事实: 李晓贤是渭南临渭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994开始参加工作,先是被分到某中学任教,四年后,又调到另一中学,再后来调至已撤并的三马路中学。 2003年7月,李晓贤离开学校外出进行脱产学习,这一走就是三年,2006年8月,学习结束后,李晓贤以生病为由向校长请假,没有返岗上班。 2007年,临渭区编办、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联合查处长期不在岗吃空饷人员情况,三马路中学将李晓贤的情况上报至区教育局,2007年5月,教育局停发李晓贤工资。 七年后,也就是2014年,李晓贤向三马路中学提交《申请》,要求回学校工作. 学校看到李晓贤是在编人员,予以批准后,向人社局、财政局提交《申请》,申请给予恢复工资,区教育局在该《申请》上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同意恢复”。 之后,学校向李晓贤颁发《聘任证书》,聘任其担任学校专技岗位职务,任期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但不知道什么情况,没有恢复发放工资。 2018年,学校进行了改建,原三马路初级中学8名教师分流到陇海初级中学,教育局要求相关教师接到通知后,在8月22日前到陇海初级中学报到。 然而,李晓贤并如约前往陇海中学上班,学校也没有给李晓贤发放工资。 2023年9月1日,李晓贤拿着起诉状,走进法院,将教育局和陇海中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上岗工作,并立即支付她2014年10月至今的工资,合计金额约442400元。 李晓贤说: 2006年冬季,她因鼻炎严重导致失眠、精神衰弱等问题,到医院看医生,医生看完后要她休息,她为不影响工作,就一直请假回家就医、休息、理疗。 没想从2007年5月开始,学校便停发她的工资。后来,她经过多年治疗调养,于2014年10月应三马路中学通知返校,工作后她请求为其恢复工资,但至今没有发放。 2018年下半年,三马路中学和另一中学合并为陇海中学,然后将她分流到陇海中学,但是,陇海中学至今没有通知她上班,也没有给她发工资! 李晓贤的诉讼请求,教育局、陇海中学立即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上岗工作,并补发工资,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李晓贤累积请假、旷工时间不是30天,而是几年,她的行为比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严重多了。 有意见指出,李晓贤是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不能适用公务员法。是这样吗? 这个问题,《公务员法》第112条进行了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法院意见: 2007年的时候,区多部门联合组织吃空饷核查时,李晓贤就已经长期不在岗,当年5月,教育局便是停发了其工资等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李晓贤在工资等待遇停发后,并未申请仲裁亦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直至2021年才出具《情况反映》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及工资,2023年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该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本院对李晓贤请求恢复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及补缴社保之诉请均不予支持。 至此,李晓贤败诉! 注:人物为化名,来源裁判文书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年轻时不想在学校上班,老了想从学校退休
一个神经病
要点脸吧
办个停薪留职就行了,或者找找门路也可以
这种人能育人?道德就没有品德更底下
这都多少年过去了 休息够了 才想到该去捞点钱退休养老了[得瑟]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嗝[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