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着急上厕所,一家正在装修的餐厅好心借给他用。不料男子从厕所出来时,一屁

白羊登义文 2024-06-26 21:11:26

北京,男子着急上厕所,一家正在装修的餐厅好心借给他用。不料男子从厕所出来时,一屁股摔在地上。男子大怒,把餐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偿26万损失,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这天,陈志强正在指挥工人装修。一个男子捂着肚子跑进来。皱眉苦脸地问厕所在哪?

陈志强指了下门外:“出门往前走。右手边有个公厕。”

“不行啊,我憋不住了。”

陈志强很为难:“我们这边装修,路不好走。”

男子痛苦地说:“你快点吧,我坚持不住了。”

陈志强注意到,来人两条腿紧紧夹在一起,整个人仿佛要倒下去一样。

他叹息一声,指出厕所方向,还特别叮嘱:“看清脚下。”

男子说声谢谢, 大步奔向厕所。

一个装修工人好心提醒:“老板, 你不该把厕所借给他。你这里在装修,路面不好走,万一出了事。就是给自己找麻烦。”

陈志强正色说:“我知道不好走,可你看他那个样子。让他到外边肯定来不及,难道我们能看着他出丑?人都有三急,谁还没遇到个难处的时候?”

陈志强开餐厅以来,一直坚守人品第一,信誉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

也因此,他的生意一直做得很红火。最近餐厅升级改造。他每天在现场盯着,就是想把所有事情在能力范围内做到最好。

按理说,他的餐厅在装修,没有营业,男子又不是消费者,他完全有理由拒绝这个男子。

可是,当他看到男子因为尿急的痛苦模样。他就于心不忍。

可他万万没想到。因为他这次做好事,竟给自己带来一场麻烦。

借厕所的男子沈某从厕所出来后,没看清脚下,竟然啪的一声摔倒,他挣扎着想要起来,可身体的疼痛让他无法动弹,于是他大声呻吟。

沈某的呻吟声。惊动了其他人,陈志强急忙跑过去。看到沈某的模样,心中咯噔一声。急忙拨打救护电话。

陈志强痛苦自责。如果他当时拒绝了沈某,或许沈某就不会摔倒。更不会住院。

可如果当时他拒绝了,沈某或许会当着大家的面出丑。所以不管他怎么做,都不合适。

时间一天天过去,就在陈志强心中的自责慢慢减轻时。意外再次来临。

出院后的沈某竟然和家属来找他。

陈志强看到沈某,高兴地说你好了?

沈某却冷冰冰地说:“拜你所赐。 我住了20天医院,花了那么多钱,还很长时间不能工作。”

陈志强有点懵圈,但他很快反应过来,沈某这是要钱的节奏啊。

果然,沈某说,他是在陈志强的厕所中摔倒的,陈志强应该赔偿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陈志强怒了:“我好心借厕所给你。还要赔偿你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早知道这样,我就不该好心借厕所,就该让你当众出丑。”

双方不欢而散。

之后,沈某和家人多次上门索赔。并放出话来,如果不给赔偿,就要告上法庭。让陈志强吃不了兜着走。

陈志强被彻底激怒,他好心做好事。竟被人如此威胁。于是他说,随便,爱咋咋!

没料到,沈某果真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休。沈某要求赔偿,陈志强认为自己不该赔偿。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沈某要求陈志强赔偿,有违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正常情况下,餐馆的厕所只对准员工和消费者。本案中,陈志强的饭店正在装修,他是因为好心才把厕所借给沈某用。

结果他却好心办坏事,沈某因为摔伤把他给告了,单从情理上来说,对陈志强很不公平。

2、陈志强说他不该赔偿,合理吗?

陈志强说出两个理由。

第一,自己当时曾经拒绝过沈某,可沈某说他来不及去外边的厕所。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沈某摔倒是他自己造成的。跟别人无关。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志强认为,他好心把厕所借给沈某,沈某不但不知道感恩,反而恩将仇报。把他告上法庭。沈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让他寒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进入厕所时没有注意,造成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陈志强作为饭店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志强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对进入他餐馆内的每一个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陈志强饭店没有营业,正在装修中,他完全可以拒绝沈某去厕所。但他却让沈某去厕所了。那他就应该对沈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餐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提供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酌定陈志强承担30%赔偿责任, 赔偿沈某78166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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