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扒皮都没这厂长狠!”江苏泰州,食品厂的女工人在工作期间,左手不慎被绞入机器,导致左手及前臂开放性骨折(毁损性),万万没想到,食品厂的厂长竟不愿意赔偿,并提出女工人属于自残,不同意认定为工伤,和人社局打起了官司。 (来源:江苏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丁春兰是一个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女工人,因为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丁春兰不得不到食品厂打工,以维持生计。 丁春兰在食品厂的工作是检脯工,即坐在工位上,挑拣肉脯是否有杂质。 3月9日这天,或许是原本工作干烦了,丁春兰和一女工人互换了岗位,去摆放生的肉脯料。 不知怎么的,她的左手被绞入烤箱左侧下端齿轮,等到丁春兰反应过来,已经晚了,整只手都被绞入其中。 经医院治疗,丁春兰被诊断为左手及前臂开放性骨折(毁损性),左手多发开放性腕掌关节脱位,左拇指开放性损伤等,非常严重。 6月3日,丁春兰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了身份信息、医疗文证等资料。 7月6日,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食品厂限期举证丁春兰不属于工伤。 没想到,食品厂先后提交了《丁春兰不是工伤》《关于丁春兰自残的前因后果》及《丁春兰不是工伤的说明》三份材料,认为丁春兰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之后,人社局作认定工伤决定,决定载明:丁春兰为食品厂工人,工作时左手被机器绞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食品厂收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1、丁春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简而言之,要回答前述问题,先要弄清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丁春兰,和食品厂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正因为如此,人社局认定食品厂与丁春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丁春兰属于工伤。 2、食品厂厂长主张丁春兰系自残,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丁春兰受伤的地点,不是工作地点,受伤的原因也不是工作原因。 食品厂厂长表示,丁春兰所从事的工作是检脯工,即便她和另一女工人互换了岗位,去摆放生的肉脯料,也不会出现绞伤左手的问题。 理由有三点: 第一,摆放生肉辅料的地方到烤箱左侧的检修通道内下端齿轮,有2米多远。 第二,丁春兰受伤的地点是在烘烤车间被隔离的检修通道内,丁春兰作为一般工作人员,不可能进入烤箱的检修通道。 要进入该区域,必须搬开隔离栏,且只有指定的检修工才可以进入该检修通道,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得进入该检修通道。 第三,食品厂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证明,丁春兰是擅自进入检修区域,最终导致自己的左手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食品厂认为,除自残外,找不出其他理由证明丁春兰当天进入检修通道接触被隔离的烘烤设备私密处的正当性。 3、法院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食品厂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明丁春兰系自残的证据,现其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 最终,法院以食品厂主张丁春兰受伤系自残,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信,驳回了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注:人物为化名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