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农民自繁自产了2000多斤小麦种子,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销售,却被种

白羊登义文 2024-06-25 22:42:50

安徽,合肥。一农民自繁自产了2000多斤小麦种子,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销售,却被种子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被索赔30万元。农民很是纳闷,自己产的小麦种子为什么不能卖了呢?结果法院审理后,仍是判决农民赔偿5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某不仅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他还善于经商之道,早在2007年便注册了一个农资经营部,买卖花肥,捣鼓点种子。

大概在2018年左右,李某见庄家地里的小麦颗粒饱满,便在丰收后留下来2000多斤,准备作为种子销售。但是村里人都知道怎么回事,根本没人来买。

到了2019年10月,李某的店内忽然来了位客人,说要购买小麦种子,还不时地拿手机左拍右拍。这位客人花了190元,买了两袋种子,还索要了一张收据。

等李某的经营部被起诉后,李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那次买种子的是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自家的经营部在哪里、经营部的名称、种子的包装等等,均一一被固定下来。

李某对此也不否认,但他认为种子是自家种植以后得自留种,没用完的用来销售,不构成侵权。再说,李某也只在本村销售,可村民对种子的白皮包装不认可,压根没有人来买。

说句不好听的,虽然留了2000多斤的种子,也只是公证处来买了而已。其他的都作为商品粮进行了处理。

可是种子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他拿出公证后的种子包装袋,称:“包装袋口封装整齐,应当是使用专业封口机器进行封装;种子籽粒大小一致,没有灰尘土渣,显然使用了专业的精选除杂设备进行选定;以上足以证明李某专业、大批量地实施被控侵权种子的繁殖与销售,不是其所称的自繁剩余种子销售。”

对此,李某也解释道:“白皮包装袋是以二、三毛钱的单价从街上购买的;其收割麦子后,拣选上风口最好的留作种子,在水泥地上晾晒,不可能有灰渣;封口则是借用粮食收购点的封包机封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但本案中,李某不仅自繁自用,还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销售,已经构成对种子公司就小麦品种所享权利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关于经营部侵权规模问题,种子公司认在无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当地普通农户的经营水平进行估算,由此难以认同种子公司关于经营部侵权规模较大的主张。

最终,法院本院结合种业公司因维权而发生的合理支出,酌定经营部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000元。

0 阅读: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