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小女孩突然从学校宿舍楼的天台上跳了下来,父母得知后,心痛不已。经过调查

柏人谈 2024-06-23 15:42:05

湖北孝感,小女孩突然从学校宿舍楼的天台上跳了下来,父母得知后,心痛不已。经过调查发现,小女孩在出事之前与同班的四名女生因为和男生恋爱问题产生冲突。小女孩的父母认为是四名女生将小女孩殴打致死,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孩唐玲玲是某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虽然学校有规定说不让恋爱,但是唐玲玲和班上的吴俊还是保持着神秘的男女关系。 案发当晚,唐玲玲跟吴俊传纸条,说二人不要再来往了,吴俊不置可否。不过,二人纸条上传递的内容被同班女生夏天知道了。 可能夏天对吴俊也有好感,于是在晚上下了晚自习之后,夏天就开始各种酸唐玲玲,还对另一位同学说,唐玲玲说过其坏话,于是这位同学一起和夏天把唐玲玲堵在阳台上,各种质问。 唐玲玲也是年轻气盛,怎么可能受得了这个。所以在阳台上就和夏天互怼起来。紧接着夏天又摇来了另外两个同学,一起在阳台上堵着唐玲玲。 俗话说:双拳难敌四手,更不多唐玲玲以一敌四了。在阳台上,夏天不停用手拍打唐玲玲的肩膀。以防引起其他同学的注意,四人特意将唐玲玲喊道卫生间,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唐玲玲道歉。四人各自回到宿舍。 监控视频显示,在当晚凌晨一点多,唐玲玲独自一人走上宿舍6楼,之后便没有再下来。等到有人发现的时候,唐玲玲已经坠楼身亡了。 唐玲玲的父母认为,案发当天,夏天因为吃醋所以纠集一批同学对唐玲玲围堵后殴打,之后还在厕所对唐玲玲实施暴力行为,迫使唐玲玲道歉,整个过程持续一小时。 因为夏天等四人的暴力行为,直至唐玲玲被殴打致死,夏天等四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夏天等四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41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学校为了表示歉意,主动和唐玲玲的父母商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学校在这件事情上无任何过错,学校自愿向唐玲玲的父母支付慰问金45万元。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来说,唐玲玲的父母主张夏天等四人辱骂,恐吓,殴打唐玲玲,直至唐玲玲死亡,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 唐玲玲在回到宿舍后半小时独自离开,直至跳楼而亡,并未发现其与他人接触,唐玲玲的死亡与夏天等四人的行为并没有关联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唐玲玲父母请求赔偿,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并且在事发后,学校已经给了唐玲玲父母慰问金45万元,已经超过唐玲玲父母主张的赔偿数额,虽然不能抚平其心中伤痛,但至少有所慰藉。 最终,法院驳回了唐玲玲父母的诉求。但唐玲玲父母不服,立即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他们说: 1.一审法院认定夏天等四人的行为与唐玲玲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在赔偿的问题上,学校是学校,四人是四人,他们是不同的责任主体,学校的赔偿不能免除四人的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夏天等四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夏天等人的行为与唐玲玲的死亡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那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发生的起因,经过等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整局,无法确定唐玲玲的死亡结果与夏天等四人之前的行为存在关联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夏天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并且学校给付的慰问金已经超过了唐玲玲父母主张的赔偿数额。在唐玲玲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夏天等人实施了导致唐玲玲死亡的侵权行为下,其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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