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哪说理去?”新疆一男子,在殡仪馆帮朋友处理丧事守夜时,喝了几杯酒,下半夜3点多,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报警,为查明男子具体死因,警方建议尸检,家属当场拒绝,认为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将男子下葬后,认为殡仪馆卫生间地面湿滑导致男子摔倒致死,将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97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老胡得知好朋友去世,赶紧跑过来帮忙,这么多年的关系,无论如何也要送这最后一程。 当初自己家老父亲去世,老朋友忙前忙后,家里红白喜事他都没少出力。 老胡帮忙处理完丧事流程已半夜,当地习俗,人去要守夜,他义不容辞地主动留下守夜。 在殡仪馆守夜可不是一般人能干的事,受累熬夜不说,还得胆大。白天人来人往不觉得咋样,到了晚上静悄悄的,就感觉瘆得慌!挺吓人的。 当晚11点半左右,主家见守夜的朋友辛苦,就备了薄酒素菜,大长的夜太无聊,老胡和另外两个朋友开了一瓶酒,大家边吃边聊。 都说酒越喝越厚,此话不假,老胡和两个朋友聊的很投机,推杯换盏间,不知不觉已到凌晨三点半。 大家都有些困意,老胡起身去卫生间,过了大概20分钟,有人喊:有个人躺在卫生间里,好像睡着了,是和谁一起的。 两个朋友赶紧跑到卫生间,一看竟是老胡,他两腿搭在尿池上,身体斜靠在墙上,头窝在角落,还打着呼噜,好像睡着了。 两人一看也没磕着碰着,喊他两声,也没答应,还打着呼噜睡,不忘开玩笑说:这酒量不行,以后别逞强,他们把老胡抬到殡仪馆的一间休息室,帮他盖上被子后离开。 朋友不放心,两个小时后,又过来看一次,看老胡还打着呼噜睡,又帮他掖掖被角,再次离开。 天渐渐亮了,陆续有人来吊念,大家各自忙碌着,想着昨晚守夜都没睡好,让老胡多睡会。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3小时后,其中的一个朋友来叫老胡起床时,发现老胡吐得脖子和嘴角都是呕吐物,叫他也不回应,处于昏迷状态。 吓得朋友赶紧叫人来其他人,拨打120把老胡送到医院,结果,在医院抢救了数日,老胡因医治无效死亡。 好好的人突然死亡,老胡家属悲痛欲绝,选择报警,警方为查明老胡的具体死亡原因,要求尸检。 但遭到其家属的强烈反对,他们表示老胡死的够冤,不忍心再开刀,认为那是对死者的不尊重,随后将老胡下葬。 老胡的家人越想越冤,无法接受老胡因为在殡仪馆摔倒而丧命的事实。 家属认为,是殡仪馆卫生间地面湿滑,灯光昏暗,导致老胡摔倒致死,殡仪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殡仪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胡家人认为,殡仪馆作为经营场所,因地面湿滑进而导致老胡摔倒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例,殡仪馆卫生间灯光昏暗,地面湿滑 台阶高,设计有缺陷,造成老胡摔倒致死,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老胡家属追究共同喝酒人和主家的责任,两个朋友和主家是否有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如明知对方已饮酒过量或身体有疾病仍劝酒等,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并因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本案例中,为去世老人守夜,环境特殊,不存在恶意劝酒,灌酒的行为,三个人喝一瓶酒也是情理之中,发现老胡摔倒,以为喝多睡着了,两个朋友三番两次的照顾查看,发现呕吐昏迷赶紧拨打120,尽到救助义务。 3、法院审理认定: 双方对老胡在殡仪馆卫生间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殡仪馆在管理上对行为人有保障义务,但不是出现损害,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指出,当初要求尸检,被家属拒绝,导致其未能举证摔倒与老胡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殡仪馆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具。 因此,一审驳回了老胡家属的诉求,胡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老胡家属既然在一审时已经聘请了专职律师,在整个审理过程当中,却从未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任何要求,只要求殡仪馆索赔,还没有证据,证明老胡的死与殡仪馆有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支撑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