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雇主有点冤!”上海静安,一保姆帮雇主遛宠物狗,半路上竟遇到了一只挣脱牵引绳的

滨培看法 2024-06-22 12:18:39

“这雇主有点冤!”上海静安,一保姆帮雇主遛宠物狗,半路上竟遇到了一只挣脱牵引绳的大土狗,两条狗狭路相逢,互吠不止。保姆当时被土狗的气势吓得脸色惨白,当场昏迷了过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保姆的家属将雇主和土狗主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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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阿姨是赵女士家的住家保姆。事发当天,汪阿姨照例牵着赵女士的白色柴犬去在小区内散步。可就在半途中,汪阿姨看到对面走来一只黑色的大土狗。

这条大土狗十分健壮,肩高有49cm,虽然狗主人余先生牵着绳子,但大土狗的力道十分大,余先生一直在被拉着走。

当白色柴犬和这条黑色大土狗对上眼时,二狗之间瞬间迸发出了火花,随后便是此起彼伏的吼叫声。

当时大土狗十分激动,它拼命地想要挣脱牵引绳,余先生担心出事,便抓紧了绳子,准备将大土狗给拉走,可万万没想到,这条大土狗竟然挣脱了绳子,疯狂地向汪阿姨这边冲了过来。

余先生担心出事,一直在后面追赶,还不停地大声叫着大土狗的名字,可是大土狗理都不理。

汪阿姨看到大土狗冲向了自己,吓得拉着白色柴犬就准备离开,可白色柴犬却不同意,它紧紧地盯着大土狗,看样子是要和大土狗进行一番对决。

不过,两条狗的撕咬画面并未出现,大土狗冲到柴犬面前时突然停了下来狂吠,但没有进一步的动作。

余先生趁机将牵引绳再次给大土狗套上,然后拽着大土狗就走,可是汪阿姨却因为过度惊吓而直接倒在了地上,昏迷了过去。

余先生见状立即叫了救护车,在经过一周的抢救后,汪阿姨还是不幸离世了。

后经司法鉴定,汪阿姨本身就有心脏疾病,受不了什么大的刺激,而余先生的大土狗吓到了汪阿姨,这是诱发汪阿姨的心脏性疾病的因素之一,导致汪阿姨出现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致呼吸和心跳停止。鉴定结果还显示,外因对汪阿姨的死亡参与度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在得知一切后,认为这场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余先生能给土狗佩戴嘴套并确保牵引绳的安全,如果雇主赵女士能提醒汪阿姨注意安全或者陪同遛狗,也许一切都不会发生。

之后,魏女士便将赵女士和余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赵女士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要求余先生承担动物饲养人损害赔偿责任,二人共同赔偿180余万元。

一、余先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本案中,余先生在遛狗时没有给大土狗佩戴嘴套,虽然一开始拴了狗绳,但因为没有拴牢的缘故导致大土狗挣脱了狗绳。

由此可见,余先生的遛狗行为的确违反了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汪阿姨死亡的诱因是被大土狗给吓到了,触发了急性心律失常,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也就是说,余先生没有牵住狗绳导致大土狗挣脱后向汪阿姨冲了过去,与汪阿姨被吓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余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雇主赵女士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汪阿姨是赵女士家聘请的住家保姆,按照生活常识来判断,二者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汪阿姨是住家保姆,遛狗是她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赵女士作为雇主,应当提醒汪阿姨要给柴犬佩戴嘴套,可事发当天,赵女士没有提醒。

这也导致了柴犬在看到大土狗时,因狂吠而激怒了大土狗,才出现了之后的一系列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赵女士作为雇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汪阿姨死于自身疾病的缘故后,判决由赵女士赔偿魏女士9万余元,余先生赔偿24万余元。

对于这份判决,有不少网友表示:“余先生赔钱能理解,赵女士赔钱实在无法理解,给狗佩戴嘴套难道要每天都提醒?提醒过一次就够了,汪阿姨是成年人啊。”

还有网友表示:“汪阿姨有心脏病一事,有没有告知过雇主呢?如果没有告知过,那就不应该赔。”

对于这些问题,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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