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河南驻马店,一14岁少女深夜从学校翻墙逃离,与3名成年男子喝酒聚餐

白羊登义文 2024-06-22 12:08:55

“难以置信!”河南驻马店,一14岁少女深夜从学校翻墙逃离,与3名成年男子喝酒聚餐,醉酒后又与两名男子发生了关系,可事后少女自称不是自愿的。警方介入调查后,先是认定为聚众淫乱,之后又认为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可检察院就是不批捕。无奈之下,警方只得向检察院提请复核。

··:贵州法治报·

14岁少女小林·化名·是个留守儿童,父母早年离异,小林由父亲抚养,但父亲为了赚钱长年在外地打工,所以小林一个人在老家生活、学习。

孤独与缺乏陪伴让小林时常感到无助,而学校的欺凌事件更是让她的生活雪上加霜。不过,小林没有将这些告诉父亲,她默默地承受了下来。

偶然的一次机会,小林结识了校外的两名成年男子史某和张某,他们向小林伸出了援手,帮她解决了那些欺凌事件。

而且史某和张某还十分关心小林,这让从小缺乏关爱和保护的小林感到了温暖。然而这份“关心”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阴谋。

事发当晚,小林在史某和张某的引诱下,与13岁的同学小丽用绳子从宿舍楼2楼下到1楼,然后翻墙出了学校。

紧接着,史某和张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许某带着小林和小丽开车去了县城,然后几人一起去喝酒吃宵夜去了。在酒足饭饱后,史某和张某带着小林和小丽开了间房。

这刚一进房间,小丽就跑厕所间吐了起来,然后就在厕所睡着了,而史某和张某、许某则轮流和躺在床上的小林发生了关系。

期间,小林试图踹开史某和张某,但由于醉酒的缘故,实在没有力气,最终被二人给得逞了。但是史某和张某还准备与小丽发生关系,但当小林告知二人小丽才13岁时,二人也只得作罢。

后此事被学校老师发现并建议家长报警处理,然而案件的进展并不顺利。

警方初次调查时,小林称是自愿和史某二人发生关系的,但之后的一次询问中又否认是自愿的,原因是害怕被报复。而史某二人表示与小林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没有强迫。

因此,警方认为这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将案件定性为“聚众淫乱”,但随后更改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可当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史某和张某在羁押期满后被无罪释放。

县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决定,顿时引发了受害者家属的不满和质疑,警方也不认可这个决定,于是继续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目前,市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已明确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待警方查清后再批捕。

对于这个事件,网友们都觉得难以置信:“一个14岁女孩居然带着13岁女同学去和3个成年男子半夜喝酒,还毫无戒心的去了宾馆,简直匪夷所思。”

“这明显是女孩自愿和对方发生关系的嘛,这就是不自尊自爱的代价。”

但也有网友表示:“一个14岁的留守女孩,而且还经常受到欺凌,现在被两个大哥哥保护了,自然会形成依赖,这真的不能怪女孩浪荡,没有经历过的是不会理解的。”

还有网友不理解:“即便不是强奸,那聚众淫乱为什么不批捕?”

一、史某和张某构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林某所说,那史某和张某的行为肯定构成强奸罪的。

因为司法实践中,趁女性醉酒无力反抗、不知反抗发生关系的,会按照强奸罪论处。

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要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小林一开始说是自愿的,后来说是被迫的,史某和张某均承认了与小林轮流发生关系,但均表示小林是自愿的。

因此,这里存在事实不清,且证据不知足的情况,所以不能按照强奸罪处理。

二、为什么警方认为史某和张某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而不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是指三人以上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既然警方无法认定小林是被迫发生关系的,那只能说是自愿的。

但小林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而且带着小林去开房的是史某和张某的主意,所以警方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并没有问题。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检察院为何不予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县检察院两次驳回警方的批捕申请,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检察院认为警方还未调查清楚,到底是小林被迫的,还是自愿与史某和张某发生关系。

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批捕。但是这不代表史某和张某就一定无罪了,只要警方调查清楚事实,并确定罪名后,仍可以向检察院报批。

最后,这起案件本不该发生,如果小林的爸爸尽点责,学校老师尽点责,小林就不会被人强奸,所以家庭的学校的关爱,对一个留守儿童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其他家长和学校要引起重视。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