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女子因为经常去银行办业务,一二来去就认识了该行行长,在行长的极力推荐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21 11:40:25

河南南阳,一女子因为经常去银行办业务,一二来去就认识了该行行长,在行长的极力推荐下,女子将46万多存了定期,谁知还没到期,行长就出了事,女子随即来银行取款,结果发现存单是假的,于是,女子要求银行还款无果后,三次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怎么判?

孟女士是一位经常到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她与时任银行行长禇某逐渐熟悉。在一次交流中,禇某提议孟女士将存款用于投资,承诺按年利率5.2%计算收益。

孟女士同意了,而禇某随后给了她一张面额50万的银行存款单。

然而,存单还没有到期,孟女士偶然得知禇某因为涉嫌犯罪被带走调查,心慌之余,孟女士找出了那张存单,决定去银行一趟了解一下情况。

可是,当孟女士把存单交给柜员后,柜员告诉孟女士,这个存单是假的,伪造的,孟女士当即提出了质疑,这可是你们行长禇某给我的,怎么会是假的呢?

孟女士要求银行兑现这笔钱,而银行则表示这是禇某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双方争执无果,孟女士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庭审中,孟女士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首先,禇某作为行长,在其任职的银行内向她发出存款要约,她有理由相信禇某有代表银行行事的权限。

其次,存款是在银行存入的,因此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视为成立。

再者,禇某在办理过程中使用了银行的“业务专用章”,这使孟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普通存款人的注意义务。

最后,孟女士认为银行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银行对此反驳称,第一,银行声称孟女士的存款已被她自己转走,银行不再有支付义务,并提供流水账单为证。

第二,银行否认禇某交付的《机构存款收据》的真实性,称其为伪造,并强调禇某无权代表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

第三,银行指出禇某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

第四,银行认为孟女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存款过程中的不规则操作没有产生怀疑。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孟女士是否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如果建立了,则毫无疑问,银行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反之亦无需承担。

根据现有证据,在办理涉案款项业务过程中,虽然褚某系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孟女士出具了存款协议书。

但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孟女士存款到期并未自行直接到银行柜台取款,而是找褚英姿协助办理取款等情况。

孟女士在办理本案业务时应当知晓褚某出具的存款协议书并非银行的正规存款凭证,其自身存在过错,在主观上不具备善意无过失的条件。

同时,孟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多次办理银行存取款业务,应当知晓金融机构存款的流程。

因此,孟女士在办理本案款项业务时,并未尽到银行储户的合理注意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孟女士和银行之间并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孟女士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刑事判决中提到的由禇某退赔孟女士的钱款,孟女士应按照规定向禇某主张权益。

最终,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都没有支持孟女士的诉求。

最后,当储户面对银行职员,尤其是高层职员的建议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银行来说,这是一个关于如何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教训。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