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期间在家中招待客人时,一时兴起,找人买来许多烟花在自家院子处燃

楚兰七问 2024-06-21 09:29:46

湖南衡阳,一男子·期间在家中招待客人时,一时兴起,找人买来许多烟花在自家院子处燃放。过程中,邻居因点烟花后被烟花炸伤,将男子及烟花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49万元。最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裁判文书网·

秦先生平时在广东做生意,但每年都会回家与家人欢度·。事发当天,秦先生的亲朋好友到其家中拜年时,秦先生一时兴起,提议买来烟花到其家院子处燃放。

秦先生的邻居康先生听到燃放烟花的声音后,第一时间出来查看,与秦先生打招呼后,康先生表示他过来帮忙,秦先生同意。

可就当大家正在目不转睛地,欣赏着美丽的烟花时,康先生继续点燃另一个烟花的引线后,意外却发生了。烟花原地爆炸后,秦先生与在场人员第一时间将受伤昏迷的康先生送往医院救治。

后经鉴定,康先生的左眼球破裂遗留左眼球缺失,属于7级伤残;其面部被烟花炸伤后导致遗留的疤痕,属于10级伤残。

事后康先生将秦先生与烟花销售者,一起告上法庭,主张两人需为此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9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康先生提交了现场监控、在场人员拍到的视频、医院就医记录及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身体所遭损害是由烟花突然原地爆炸所造成的。

对于康先生一方的说法,秦先生一方没有为自己辩解,并明确表示会服从法院的判决。但烟花销售者却有不同的意见。

但烟花销售者却反驳称:

第一,烟花燃放说明书明确指出,点燃烟花引线时应当点燃引线的顶部。可康先生点燃的是外包装处的其他引线。

据此,销售者认为康先生未按说明书中的要求,点燃引线位置,致使烟花从点燃到发生爆炸的时间缩短。

第二,销售者同时还认为,康先生是成年人,其一方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高度注意,因此其一方应当为其过失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涉案烟花的所有人是秦先生,其一方未尽劝阻和提醒注意义务,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第四,销售公司自认为,其一方已经在烟花外包装标记了提醒注意及该如何正确点燃烟花的义务,因此其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销售公司的意思很明确,秦先生没有提醒康先生存在过错、康先生点燃烟花引线的位置也有过错,所以错的都是他们,与销售公司无关。

那么销售公司的说法,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虽然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但本案是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根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于产品的销售者一方。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销售者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否则其一方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经查涉案烟花已经超过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保质期,属于存在缺陷的产品。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涉案烟花的所有人是秦先生,当康先生提出由他来燃放时,秦先生既没有拒绝,也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因此秦先生需承担未尽义务的责任。

最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观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所有后果。

具体而言,涉案烟花销售者是属于厂家直销的,即生产者就是销售者。其一方主张康先生点燃烟花引线的位置有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主张无法成立。

但是,康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故其一方未充分、全面履行注意义务所造的损害,其本人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烟花销售者、康先生、秦先生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三方分别承担60%、25%、15%的责任。

·期间,很多地方现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但笔者想提醒广大网友们,在燃放烟花时务必要注意安全,一定要在安全的地方,并完全按照厂家的指示燃放!

最后,笔者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新的一年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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