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四川巴中,一老人带着孩子出门玩时,小孩因被一条未拴绳子的狗吓到,老人第一反

白羊登义文 2024-06-21 08:54:57

初二,四川巴中,一老人带着孩子出门玩时,小孩因被一条未拴绳子的狗吓到,老人第一反应就用脚去抵挡。可不曾想,狗主人却直接上前掐住老人的脖子,并将老人和其手中抱着的孩子按倒在地。众人上前制止时,狗主人却仍然不愿松手。

·23日,一老人带着自家孩子出门玩耍时,走进了一家小超市购物。过程中,一条未拴绳子的宠物狗追了过来。老人当时右手抱着一个孩子、左手牵着一个身穿红色外套的小女孩。

老人为了保护小女孩,第一时间用脚去抵挡。宠物狗被抵挡后撞到了旁边的货架。事后便掉头就走。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狗主人却恶人先告状。直接来找老人算账。

现场视频显示,狗主人先用手掐住老人的脖子,然后推着老人往后退,老人被推到货架后,连人带手上的孩子一起倒在地上。众人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并拉开狗主人。可狗主人却仍然不愿意松手。

1、事发后网友们气愤不已,纷纷谴责狗主人遛狗不拴绳在先,殴打老人在后,应当予以严惩!

甚至还有网友表示,遛狗不拴绳,直接按野狗处理,必须要给狗主人一个教训。

2、从社会大众认知来讲,任何人遛狗,不管是什么品种的狗,狗主人都必须拴绳。这不仅是常识,同时还是法定义务。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携犬出户须拴绳,且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

也就是说,按照当地的管理规定,遛狗不仅要拴绳,同时还要狗脖子上悬挂专有标示,证明自己饲养的狗是合法合规的,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遛狗不拴绳,将对狗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3、从民法上讲,狗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狗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文明养狗、依法遛狗是狗主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狗主人未能充分、全面履行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狗主人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4、狗主人未拴绳造成他人的损失,因为是过失,所以只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掐老人脖子的行为,明显就是故意的!这一点不容狡辩!

具体而言,狗主人去掐抱着小孩老人的脖子是故意的,其行为造成老人和其手中孩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有视频为证。因此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老年人身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需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受到损害的是老人,狗主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应当加重处罚,起步拘留就是10日以上,且可并处罚款。

最后,喜欢养狗是个人喜好,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依法依规养狗,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遛狗不拴绳那就另当别论了!因此提醒广大喜欢养狗的网友们一定要有安全意识,并切实做到依法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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