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租了房子,一年多都没回来,房东以为她人没了,便自行处理了她放在出租

晴澍聊社会 2024-06-20 16:10:19

浙江宁波,女子租了房子,一年多都没回来,房东以为她人没了,便自行处理了她放在出租屋内的个人物品。没想到,刚过了一个月,女子就从老家回来了,看到房子被重新租出去,物品也被清理了。她火冒三丈,要求房东赔偿20000元。房东:“你还欠我1年房租没给!”

(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盛琳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刚从农村老家回城,因为母亲生病,她不得不在老家照顾了一年。

来到阔别一年多的出租屋前,她掏出钥匙,却怎么也打不开房门,正在她疑惑时,门却被人从里面打开,一张陌生的女子的面孔,半开着门,一脸警惕地质问她:“你找谁,为什么开我的家门!”

“你的家门?“盛琳的脸上写满了问号,她退出一步,确认自己没走错房门。

从那女子口中,盛琳得知,这房子是女子在一个月前,找房东租下的,而且她入住的时候,里面是空无一物的。

盛琳意识到,肯定是房东单方面毁约,将她的东西给搬走,再出租给别人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房子是盛琳两年前租下的,当时约定的房租是150元一个月。

在1年多前,盛琳因为家里有急事,她便找到房东老王,提前交给他4个月的房租,并明确告诉他:“我要回老家一趟,我先预交你4个月的房租,我屋里的东西你别动,等我回来,会把欠你的所有房租一次结清。”

房东满口答应,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盛琳这一走,就是一年多,他的房子空在那里,租金也收不到。

由于双方从租房子到收房租,都是当面结清的,房东并没有盛琳的联系方式。

在房子空了1年之后,房东实在是按捺不住,跑到暂住人口管理处,找他们拿到了盛琳的手机号码,想问问她到底还租不租,如果不租,自己就要放租。

可很快,房东就发现,这个号码是空号,他失去了盛琳的所有线索。

房东认为盛琳肯定是人没了,否则怎么会空着房子一年多没回来,也没个音讯。

房东决定将房子重新租出去,他深知自己和租客是有合同的,私自处理他人物品是违法行为。

于是,他便向派出所说明了情况,叫了开锁师傅,在警务室人员的见证下,撬开了房门,将盛琳的生活物品打包,卖给了收废品的人,获利500元。

之后,他便直接将房子出租了出去。

可没想到,他才租出去一个月,盛琳便回来了,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盛琳在得知真相后,怒不可遏,她对着房东厉声喝道:“我明明和你说好了,等我回来会给你补房租,让你别动我的东西,你不讲诚信。”

她向房东索要自己的私人物品,房东则表示:“你一年都没回来,我还以为你人没了,东西我就都给你处理了,得了500块钱,我可以把钱还给你。”

盛琳一听,气得肺都要炸了,她告诉房东:“我屋里的衣服一件都大几百,还有电动车,煤气罐那些,你觉得我会不要吗?我不管你,你必须得给我赔钱,算一个月5000块,你赔4个月工资给我就行。”

房东觉得她很无理,一口拒绝!

双方在多次沟通,均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盛琳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房东有权利私自处理租客的私人用品吗?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房东与租客没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房东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用益物权。

如果房东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房间,并私自处理承租人的个人物品,承租人可以报警,房东的行为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以及财产权,承租人可追究房东的侵权责任。

房东如想收回房屋,可寻求派出所民警、物业和邻居在场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全程录像,并将租客的个人物品进行保管、封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2、租客失联,一直不退租,也不交房租,房东可以怎么做?

根据《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盛琳离开出租屋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既没有主动跟房东沟通,也没有支付后续的租金,属于“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房东在无法与盛琳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之解除租赁合同和限期支付所欠下的房租,以及收回房屋,若盛琳没有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做出缺席审判!

3、盛琳要求房东赔偿20000元,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房东私自处理了盛琳的个人物品,其有权主张房东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的价格赔偿,但其提出按20000元来赔偿,就要自行举证,证明其所损失的财物,是否达到该价值,否则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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