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离异后与其他女子结婚组建家庭,可其却瞒着现任妻子将一套房子过户给

白羊登义文 2024-06-20 08:38:16
四川成都,一男子离异后与其他女子结婚组建家庭,可其却瞒着现任妻子将一套房子过户给与前妻生的女儿。男子去世、现任妻子得知真相后,将丈夫的女儿告上法庭,主张将房子返还。可女儿却认为这是父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那么谁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事情是这样,吴先生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与前妻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婚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吴先生离婚后认识了同样是离异的周女士。 两人确定男女关系后,于1997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一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即吴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过部分款项购买的单位福利分房,尾款由周女士支付,并约定房子的产权归两人共同共有。 由于该房子属于福利分房,因此房子只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可在·年时,吴先生却在瞒着妻子周女士的情况下,将这套房子以55万的价格卖给了女儿吴女士。 次年吴先生因病去世后,周女士在收拾其遗物才得知此事。随后周女士开始查账,结果却发现这55万的交易纯属虚构的,即吴先生根本没有收这笔钱。 也就是说,吴先生怕日后周女士找女儿要房。故意在协议上写成55万元交易,但实际上女儿吴女士根本没有给过钱。周女士想不通,一气之下,直接告上法庭,要求吴女士将房子还回来。 1、吴先生作为一名父亲,其想对女儿好,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建立在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何况吴先生与周女士重组家庭也有20多年,其这样做,让作为相伴20多年的妻子怎么想呢? 许多网友认为,吴先生太自私了,连知会一声都没有,而且还处心积虑故意写上是55万元的交易。因此大多数网友都支持周女士依法维权。 2、那么周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都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153条规定,任何合同协议的成立都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吴女士与吴先生的合同记载,吴女士应当支付55万给吴先生才能获得房子的产权,可实际上吴女士并没有支付。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其次,双方房子交易不成立、吴女士实际获取了产权的情况下,吴先生的转赠行为应当认定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情理上讲,父亲赠与女儿一套房子,并没有错,但前提是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该赠与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根据周女士与吴先生的协议及周女士提供的出资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处分。 也就是说,吴先生在瞒着妻子周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侵害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55万交易款,且吴先生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周女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定吴先生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即房子需还给周女士。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不服,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提出上诉。毫无悬念,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吴女士的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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