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企业反映税务部门“倒查30年”问

大费毕 2024-06-19 16:42:4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企业反映税务部门“倒查30年”问题进行答复: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那么,税务能否倒查,到底能倒查几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将追征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对于税务机关过错,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执法行为违法”。税务机关追征期限为三年,且不能要求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对于纳税人轻微过错,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税务机关追征期限为三年,可以要求加收滞纳金。情况特殊,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追征期限为五年。 第三种,指存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涉及的偷(逃)税、抗税、骗税等刑事违法犯罪的情形,税务机关追征期限不受限制。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追征期限起算时间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产生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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