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年轻男子与同龄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后,出手非常大方,少则520、1314元

滨培聊军事 2024-06-19 11:26:53

浙江温州,年轻男子与同龄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后,出手非常大方,少则520、1314元给女友转账,多则十几万的转,两人恋爱两年期间,男子总共给女友转账500多笔,共计140多万元。可两人分手后,男子却告上法庭,要求女友将钱全部还回来。

25岁的方先生家庭条件非常好,其与同龄的刘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仅承担两人约会等生活开支,还对女友出手非常大方,少则520、1314元转账,多则几万、十几万一笔一笔的给刘女士转账。

两人恋爱期间通过·聊天时,均有相互表达要与对方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两年后,两人最终还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分手。两人分手后,方先生要求刘女士将其500多笔合计140多万元转账,全部返还。

方先生要求归还的理由是其转赠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两人未能百年好合,刘女士就应当归还。可刘女士却认为两人既未同居,也未见家长,何来谈婚论嫁,因此主张拒绝归还。

方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前女友刘女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方先生道出了两人之间分手细节。即其是由于刘女士冷暴力,令其不得不选择分手的。可刘女士却声称自己挽留过,但对方态度坚决。

1、有网友表示,方先生才25岁,谈两年恋爱就花140多万,还不算其他开支,这家里得多有钱啊!既然这么有钱,送出去的钱怎么好意思要回来呢?

但也有网友却反驳称,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风的,即便是方先生努力投胎得来的,如果这钱是以结婚为目的花出去的,还是要还的!

2、那么方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这些钱只要是方先生合法得来的,不论是父母给的,还是自己赚的,其都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方先生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钱转给刘女士。只是一旦转出去,双方就属于赠与关系,钱一般要不回来。

其次,金钱方面赠与关系,可以主张要回来的,必须是其赠与行为有附加条件。而情侣关系赠与行为有附加条件的情形,主要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超出赠与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具体而言,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转赠1314、520等有特殊意义和为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赠与行为,一般不予撤销。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和超出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赠与行为,就可以予以撤销。

以结婚为目的一般是指彩礼、三金、购房、购车等,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就要因人而异了,一般打工一族5000元都可以认定为超出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但方先生不同,通过其两年眼睛都不眨一下就转了140多万,起码要以几万为单位来判定,不然就有点看不起人了!

最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方先生转账500多笔每笔的具体金额和目的等具体情况,故酌情判定刘女士需返还方先生40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其认为自己当方先生两年多女朋友,方先生自愿转赠且未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故认为一分都不应该还!但二审法院却支持一审观点,故决定维持原判。

3、有网友表示,刘女士谈两年恋爱,生活开支方先生全包了,还得了100多万,这判决对她来说,已经是赢了,没有必要上诉。

但却有网友反驳称,既然已经分手了,钱还是要算清楚好点,毕竟以后是肯定不会给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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