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女子经营一家美容院,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连店铺租金都交不起。可男房

深海看世界 2024-06-18 10:38:40

湖南衡阳,一女子经营一家美容院,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连店铺租金都交不起。可男房东在收租时却以不马上交租就赖在这里不走了为由,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欲故伎重施时,女子报警求助,可男子到案后却坚持声称女子是“自愿”的。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裁判文书网·

女子施某从男子顾某处租了一个铺面,经营一家美容院,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时间,租金为每年一交。起初施某经营得还不错,可后来因各种原因导致美容院资金周转困难,连房租都交不起。

顾某在向施某收取租金时,施某坦言相告,声称自己交不起租金只是暂时的,而且将店铺收回去,一时半会顾某也很难租出去。随后顾某同意再给施某一个月时间。

可一个月后顾某再次来到施某家中催租金时,施某却只能拿出一叠申请贷款的资料来向顾某解释,自己最多还有一个月就有钱交房租。可这次顾某却不同意了,并声称自己这一次来,不可能空手而归。

双方在僵持过程中,施某多次向顾某求情再宽容一个月的时间,可顾某却以今天不给就不会走了为由,要求施某与其发生了关系。

施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将身上仅有3000多元给了顾某,要求其马上离开。可顾某却不同意,并又以不马上付清就不走,且还会找人去搬店里的设备。施某因害怕设备被搬走东西后会影响做生意,被迫同意了其要求。

可一个月后顾某又来到施某家中向其讨要租金时,施某却只同意支付半年的租金,双方发生争执后,施某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起初还以为只是民事纠纷,当得知事情原委并查证属实后,将顾某刑事拘留。

可顾某到案后,只承认与施某发生过关系,但其认为与施某是“你情我愿”的事,施某当时没有反抗,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其认为并不构成犯罪。

但检察院却仍然认为顾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会认定顾某构成强奸罪呢?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点,一是双方到底有没有发生过关系;二是女方当时有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

具体到本案中,顾某已经承认与施某发生过关系,且其供述与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施某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顾某的罪名就成立。

其次,对于强奸罪的认知,不能仅仅停留在“强”字上。

具体而言,女方当时有没有反抗,并不能作为判断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即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方法,只要女方当时是处于不敢、不知或不会反抗状态下被强行之的,就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当施某明确表示拒绝后,顾某却通过言语威胁施某。虽然其当时没有反抗,但实际上施某当时因受到胁迫后而处于不敢反抗状态被违背意志的情形,故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最后,常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强奸妇女一人一次既遂的,应当在4·6年考虑量刑,但行为人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的,可减少40%、15%、40%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故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最后,如果顾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包括起诉在内等方式,主张施某承担违约责任,但绝对不能借机趁人之危,实施不法侵害,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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