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唱歌喝酒时,因包厢的厕所有人,遂来到一楼公共卫生间

红梅初来护 2024-06-18 09:53:21

山东青岛,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唱歌喝酒时,因包厢的厕所有人,遂来到一楼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却在女厕所因地滑摔倒了。事后女子向KTV讨要说法时,KTV经理却说,那么大的招牌放在那,正在搞卫生。因此其认为女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其之后垫付的医药费要还回来。

事发当天是小周末,周女士受闺蜜邀请到KTV参加生日聚会时,众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两时许,KTV按照规定将音响关掉后,周女士等人却仍然留在包厢内继续喝酒、玩游戏。

由于客人已经陆续离开,KTV保洁人员遂按照规定开始打扫卫生。周女士酒后因见包厢内的厕所一直有人,于是独自一人摇摇晃晃来到一楼公共卫生间处上厕所。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周女士却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在地上。

保洁阿姨见状立即上前将周女士扶起,发现周女士已经头破血流后,保洁阿姨立即通知经理前来处理。随后经理及周女士闺蜜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1563元医药费。

事后周女士向KTV讨要说法时声称,KTV对客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厕所地面全是水,且没有人阻止其进入全是水的厕所,就应当认定过错行为,所以KTV经营者需为承担责任,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美容去疤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元。

可KTV经理却气愤地表示,事后我查过监控了,当时已经凌晨三点,KTV已经打烊了,保洁阿姨打扫卫生是正常操作,且厕所门口已经竖起了“禁止进入使用”的牌子,所以经理认为是周女士醉酒后强行进入而造成的后果。

经理同时还明确表示,如果周女士一定要追究下去,那其一方也主张周女士属于自甘风险,其之前垫付的1563元医药费,周女士必须要还回来。

可周女士却又反驳称,KTV是公共场所,如果厕所有人搞卫生,竖个牌子肯定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有人在门口守住,提醒和阻止他人进入,否则就是没有充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有网友认为,这明显就是周女士自己喝多了,强行进入正在打扫卫生的厕所所致,责任肯定是周女士自己承担的。但也有网友认为,周女士说得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KTV的客人十个有十个都喝多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周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不可否认,周女士说的一点是对的。即KTV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女士只说对了一半。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KTV、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因未尽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

具体而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即只要KTV能够证明其一方事先已经尽到提醒顾客要注意安全,且事后也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就代表其一方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应当救助等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一方也存在过错的,则应当减轻或免除侵权方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周女士是成年人,从民法上讲,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且其亦应当知道醉酒后进入正在清洗地面卫生间的危险性,因此其不顾卫生间门口警示牌的提醒,并强行进入应当要为此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周女士一方肯定要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至于KTV一方有没有责任就要看其能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及时将周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等证据,证明其一方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应当救助等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换而言之,如果民事侵权事实成立,那么行为人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双方均有过错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即便KTV要承担责任,最多只能是次要责任,而周女士自身应当要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至于是主要还是全部责任,就要看KTV能否举证了。

那么大家认为,KTV需要承担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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