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为人父!”湖北恩施,一男子用假名与女友恋爱并生下一女。随后男子为了两万多块钱

白羊登义文 2024-06-18 08:50:21

“枉为人父!”湖北恩施,一男子用假名与女友恋爱并生下一女。随后男子为了两万多块钱,竟然瞒着女友将还未满月的女婴卖给好友的姐姐。女友报警后,男子被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男子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男子全某认识女子甲某后,谎称自己名叫李某,随后其以李某的身份对甲某展开追求,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相识一年后,甲某为全某生下一女。

可全某平时大手大脚花钱,其本人那点收入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根本无力抚养孩子。其得知好友的姐姐因无法生育能力而想收养孩子后,遂萌生将女儿卖掉的歹意,可全某深知女友是不可能答应的。

事发当天,全某联系好收买人后,遂以带未满月的女儿去看病为由,独自带着女儿外出,并将女儿交给收买人。事后全某以好友为父亲与女友甲某为母亲的身份,为女儿办理了出生证明。

一切办妥后,全某向好友的姐姐,即收买人,前后一共收取了24409元。也就是说,全某为了2万多元把自己未满月的女儿卖了。

女友甲某报警后,警方将全某抓获归案并将其刑事拘留。随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有网友表示,女友甲某遇人不淑啊,竟然认识一个为了两万多块钱,狠心卖女儿的极品渣男!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和卖都必须严惩,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所有拐卖儿童的行为。

2、从法律上讲,即便是自己的亲生儿女,父母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交易,否则同样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双方的身份关系,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以获取金钱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虽然全某与被害女婴的身份关系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但从法律上来讲,女婴的母亲甲某还是可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全某谅解的。

也就是说,法院以起步价5年来确定全某的刑罚,除了其本身有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外,婴儿的母亲也可能对其进行了谅解。

3、从法律上讲,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要买下女婴,即便其是真心想要买来当女儿养,那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41条同时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换而言之,只要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刑事处罚。只是买比卖的处罚会轻一点而已。

4、有网友表示,全某决定生下女儿前,不是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其却仍然同意生下孩子,可见其事前就有这个想法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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