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湖,一女子报警声称自己被公公侵犯,随后女子又和丈夫说,自己在这个家呆不下去

滨培看法 2024-06-17 09:56:39

江苏建湖,一女子报警声称自己被公公侵犯,随后女子又和丈夫说,自己在这个家呆不下去了,要与丈夫离婚。可公公却声称是儿媳主动在先的。警方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证实了公公的说法,并确认女子是想以此为由,与丈夫离婚的,且其还有其他犯罪事实。那这中间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0岁的孙先生回家·时因还没有女朋友,于是只好同意父母的安排,与他人相亲结婚。随后父亲孙某经人介绍认识徐某,徐某声称自己认识一位很贤惠的女子张某,但年龄比孙先生大两岁,孙某表示大两岁没有问题,只要人品好,是过日子的就行。

后来在徐某的张罗下,孙先生见到女子张某,两人初次见面都比较满意,且父亲孙某也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声称她要先听听自己叔叔陈某的意见。

孙先生父子俩见到陈某本人后,陈某声称其本人对这桩婚事没有意见,但需要按照他们老家的习俗来,即要支付120000元的彩礼钱及购买结婚时用的金银首饰。孙先生没有半点犹豫,当场就答应了。

双方的婚事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谈成后,孙先生就迫不及待地带着未婚妻张某到镇上的金店处,购买了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总共花费了80000多元。

可让孙先生一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领证时才发现,张某的户口本等信息居然显示其为36岁。可此时已经万事俱备,连结婚摆酒的请帖都发出去。孙先生一家人商量过后,决定不追究此事。

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某结婚后却一改之前贤惠的形象,并经常因一点生活琐事就与丈夫孙先生发生争执。小两口闹矛盾期间,张某突然跑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自己的公公孙某侵犯了。

警方接到报警后不敢怠慢,立即依法传唤孙某。孙某到案后却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强迫过张某,是张某主动在先的。民警觉得事出蹊跷,于是深入调查。结果却发现张某曾短时间内连续与4名男子结婚离婚,且过程与在孙先生家的经历是出其一致。

后经警方确认,张某与所谓的叔叔陈某、介绍人徐某原来是一伙的,她们三个的最终目的就是以相亲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的巨额彩礼及三金,得手后就故意与男方的家人发生关系,事后就以过不下去为借口脱身。目前,警方已证实三人作案四起,涉案金额高达40多万元。

1、真的是太狠了!这伙人不仅骗钱、骗感情,还故意破坏被害人一家人的亲情,其行为所造成后果,无异异于杀人诛心!必须要严惩!

2、那么从法律上讲,三人之行为该如何处罚?

首先,本案并非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刑事案件。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是因交付彩礼及三金后,因客观原因而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那才是民事纠纷。当然,这种情况下,女方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意思就是说,男方交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结婚的,即结婚就是男方赠与行为的附加条件,如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就代表女方未履行其一方的义务,故男方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其次,如果结婚只是女方的敛财手段,那就代表女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产的,系诈骗。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到案后已经承认其短时间连续结婚离婚4次,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婚行为,而其婚后报警被侵犯的做法只是为脱身而已,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所得数额巨大的,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地区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诈骗所犯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

换而言之,由于张某诈骗所得40多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其行为应当处3·10年。

其次,本案是共同犯罪,张某、徐某、陈某均需刑事处罚。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张某是事前与徐某、陈某共同预谋并通过分工,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三人均需为犯罪所得40多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孙先生支付的彩礼及三金,张某等人必须如数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具体而言,如果仅仅是民事纠纷,孙先生想向张某索回彩礼及三金,最坏的打算是起诉要回。但本案不一样,本案张某等人的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其犯罪所得为赃款,故负有应当退赔的法定义务。

最后,婚姻是人生大事,千万不要因为结婚而结婚,最起码要做到了解对方真实情况才能做决定。就本案而言,孙先生连身份证都没看过就交付了价值20万元的彩礼及三金,这一点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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