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与女友入住一家高档酒店时,住在41楼一间可以欣赏到城市江景的房间

深海看世界 2024-06-17 09:39:39

浙江杭州,一男子与女友入住一家高档酒店时,住在41楼一间可以欣赏到城市江景的房间。可两人在都没有穿衣服的情况下,打开窗帘时却发现窗户外面居然有人在擦玻璃。事后酒店让男子再住两天等消息,可两天后酒店不仅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另外两天的房钱,还要求男子必须支付了才能离开酒店。

徐先生听说当地一家位于高层的豪华酒店,可以欣赏到城市美丽的江景,于是徐先生就在网上订了一个房间,并与女友入住到该酒店的41楼,一间可以欣赏到美景的房间。

可谁曾想,徐先生与女友在没有穿衣服的情况下,拉开窗帘准备欣赏窗外的美景时,41楼高的窗户外面居然有人在擦玻璃,两人当时都被吓坏了,将窗帘拉上后,徐先生便立即向酒店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可工作人员先是说,房间的桌子上摆放有“近期有搞玻璃卫生,在必要时候要把窗户关起来”的牌子,后又让徐先生多住两天,等公司领导的答复。

可谁曾想,两天后酒店领导不仅没有出现,另外两天入住的房费,工作人员还要求徐先生,予以支付。也就是说,徐先生等了两天不仅没能讨到任何说法,还搭上了两天的房费。

对此,徐先生表示不可接受,并向主管部门投诉。可主管部门却认为,酒店已经摆了提示牌,徐先生就应当在拉窗帘前先保管好自己的隐私。虽然酒店没有说明是哪个时间段擦玻璃,但这是因客观原因所致,因此很难认定酒店构成侵权。

可徐先生并不认可这个说法,徐先生认为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且后面两天的入住还是酒店工作人员让住的,因此徐先生要求酒店将房费退回、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与女友精神损失费。

1、有网友表示,酒店只是在房间桌子上摆个牌子,房间的牌子多了去,客人没注意到很正常。酒店应当在客人入住时口头提醒,不然就是没有履行义务。

也有网友表示,客人花大价钱住那41楼就是为了欣赏窗外美景的,可牌子上却没有写明时间,你让客人什么时候开窗户好呢?不是应该准确一点时间么?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即便不拉开窗帘,窗外的人也能听到房间内的声音,这也是侵犯别人隐私权啊!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每个房间桌子上的牌子,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公平原则,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其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另一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酒店不能仅凭一个牌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而是应当要提醒客人注意桌子上有牌子,且应当说明情况,否则就是未履行相应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生活隐私、个人身体隐私、个人生活信息资料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再次,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但事后再向第3方追偿。

具体而言,徐先生与女友均享有隐私权,两人因酒店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的民事损害,应当由酒店一方来承担。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只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行为人同时还要治安处罚。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隐私等人身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酒店因自己的管理过失,肯定是要为此承担责任的,至于承担多少责任,一般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只能起诉解决!

民法典第153条同时还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都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也就是说,由于后来那两天的入住,是酒店工作人员让徐先生住的,即并非徐先生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酒店必须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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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7 10:11

    砍老壳的,写这篇文章干嘛要写没穿衣服,让我浮想连遍

  • 2024-06-17 09:55

    活久见,什么奇葩事都有,什么奇葩人都有,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