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从网上买了一件价值19600元,但是买一送一的内衣。闺蜜见女子身

白羊登义文 2024-06-17 08:38:39

湖北武汉,一女子从网上买了一件价值19600元,但是买一送一的内衣。闺蜜见女子身材保持的很好,于是问其有什么秘诀。随后女子声称是自己买的这套内衣起了作用,并以19600元的价格卖了一件给闺蜜。闺蜜得知自己这件是赠品后,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要求女子退货退款,可女子坚称是这个价格,且闺蜜已经穿过,因此表示拒绝。随后闺蜜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主张女子需退一赔三。

·案例·:湖北武汉中院·

陈女士为了保持完美的身材,在小区附近的健身房处办了张卡,长期在健身房健身。陈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认识了同小区的业主许女士,随后两人互加·好友关系,并长期相约到健身房健身。

随着两人相处的时间越来越久,接触的次数越来越多,两人从此成为无话不谈的闺蜜关系。有次两人在聊起女人如何才能保持完美身材时,许女士非常羡慕的问身材明显好过自己的陈女士,有没有秘诀,教一下她。

随后陈女士在健身房换衣服时,向许女士展示了自己身上的内衣,表示自己长期穿这款某品牌的内衣,起到了一定作用。许女士得知一件要19600元后,犹豫了许久。但为了保持好身材,许女士还是咬牙决定买一件试试。

随后许女士给陈女士转了19600元,并让其帮忙购买一件连颜色都一样的同款内衣。几天后,陈女士便把带有标签的新内衣交给了许女士。可谁曾想,许女士将此事告知其丈夫几天后,其丈夫却从网上发现这套内衣是买一送一的。

许女士得知真相后,立即质问陈女士到底怎么回事。陈女士坚称就是一件19600元,并向许女士出示了19600元的转账记录。但许女士立马就反驳称,价钱没有错,只是你收到了两件,才给我一件而已。

双方争执未果后,许女士气不过,随后便收集证据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陈女士系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转账记录、厂家的宣传图片等证据,拟证明其一方支付19600元向陈女士购买内衣,本应当收到两件同款内衣的,结果却给了一件,属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以少充多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但陈女士却在法庭上反驳称:

首先,其是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并非商家,不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其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陈女士是受许女士委托,无偿代购这款内衣的。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最后,陈女士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其一方确实是支付了19600元给厂家,许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收到了两件内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许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陈女士收到了两件内衣,因此法院只能驳回其一方诉求。

一审宣判后,许女士还是不服气,觉得陈女士连闺蜜都坑,太过分了!于是又收集证据提出上诉。

许女士在上诉时提交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即许女士拿到价格昂贵的内衣后,标签没有扔掉,然后其凭借这个标签找到厂家,以核实真伪的名义要求厂家查询相关信息,最终厂家以书面形式回复并确认是真品,且确认是以买一送一的方式销售的。

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判定陈女士一方有义务将另一件同款内衣还给许女士或者以折价的方式支付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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