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一男子酒后在大街上搭讪两女子,两女人根本不想搭理他。可谁曾想,男子搭讪

白羊登义文 2024-06-16 09:06:12

湖南宁乡,一男子酒后在大街上搭讪两女子,两女人根本不想搭理他。可谁曾想,男子搭讪不成却恼羞成怒,与女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现场视频显示,在一辆白色轿车旁边,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女子从身后紧紧抱住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男子的脖子时,男子正面与另一女子撕打在一起。但灰色上衣女子很快就被男子挣脱。

随后黑衣男子连续挥拳相向与正面相迎的女子,双方实力悬殊太大,该女子很快就被男子打倒在地。灰衣女子见状赶紧上前帮忙,但很快也被男子手脚并用打倒在地上。随后双方手指着对方,互相指责。

警方接到报警后,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回应称,其中一名女子身体为轻微伤,另一人身体无碍。目前,打人男子已被警方拘留。

1、看到这段视频后,网友们气愤不已的说道:“打女人算什么本事!还打得那么理直气壮”、“又是酒后所为,酒醒后必后悔”、“难道他不看新闻的么?这不和唐山陈某志打人案一样一样的么?”、“一看这德性就知道没少喝,都喝出无法无天来了!”

从法律上讲,酒后一直以来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这一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中讲得很清楚。即醉酒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处罚,但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换而言之,酒后胡作非为触犯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只是说酒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会将其约束至酒醒后,再进一步处理而已。

2、还有网友表示,从视频中来看,虽然两女子一直有反击,但双方的力量悬殊实在太大了,真的一点用都没有,几乎是处于挨打的状态。但女子还手了,不知道会不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报警求助。

这一条法律规定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只要对方侵害在先,所以在警方赶到现场之前,女子有权自我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那么这名男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有网友说,视频清楚记录男子是殴打了两名女子,侵害了两人的身体健康权,并造成了其身体损伤,所以其认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需治安处罚。

真的是这样么?法律说我们对案件的定性,不能只看表面,还要看作案动机、主观故意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客体等等。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词是“随意”、“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及“情节恶劣的”。用大白话来说,没事找事就是属于无事生非、随意的。

再说直接一点,大家可以参照一下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当时为什么会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就明白了!

刑法第295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从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将男子拘留来看,警方是认定为情节恶劣需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即男子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喝酒要适量,切勿贪杯,尤其是酒后不能自控的,否则出了事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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