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女子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丈夫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白羊登义文 2024-06-16 09:05:59

湖南株洲,一女子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丈夫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可两人离婚后,前夫却宁愿变成老赖,也不愿意支付,并声称彩礼88888元应当用来抵扣抚养费,还扣住女儿的出生证不让其办理入学手续。女子一气之下,补办出生证,并声称要帮女儿改姓,但前夫又不同意。

孟先生父母在当地经营一家颇具规模的家具店。后经人介绍,孟先生认识周女士并与其恋爱结婚。婚前孟先生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88888元彩礼及三金,婚后夫妻俩在孟先生父母的家具店帮忙。

可两人在店里帮忙期间,公公婆婆却从来不发工资,夫妻俩只能伸手向他们要,但公公婆婆却连周女士怀孕产检费用也不愿意给,周女士只能从当初的彩礼拿出来维持生活,以及孩子出生前后的支出。

周女士认为,夫妻俩每天上门给客户安装家具,工作非常辛苦,可每次要用钱时却要看人脸色,这不合理、也很难受,于是其与丈夫商量外出务工。

公公婆婆得知此事后,开始挑拨夫妻俩的关系,并处处刁难周女士。最终孟先生与周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周女士,孟先生每月则需支付800元抚养费。

可谁曾想,法院判决生效几年后,孟先生不仅从来没有看望过女儿,就连在大街上看到周女士母女俩,也当路人一样,装作没看见。

更让人气愤的是,孟先生宁愿成为老赖,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被拖欠几年抚养费的周女士决定上门找孟先生一家人讨要说法。

可孟先生的父母却说,当初的88888元彩礼及三金,加起来值十几万,两人离婚了,就应当用来抵扣抚养费。周女士当场反驳称,结婚摆酒时的5万多元,当时就是从彩礼支出的,而且你们都不开工资,我们当年早就用掉了。

对方无法反驳时就不再接话,但还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随后周女士又向孟先生一家人索要一直扣住不还的女儿出生证,但对方却表示一时半会找不到,且还声称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后再谈抚养费问题。

周女士从主管部门得知出生证可以补办后,马上为女儿补办了出生证,并为其办理上幼儿园手续,随后又告知孟先生,既然他们不愿意支付抚养费,那么其就要为女儿改姓。孟先生听后又坚决表示反对。

1、从情理上讲,前夫一直不给抚养费,且离婚后从来没有看望过自己女儿,这种人确实没有资格当女儿的爸爸。因此很多人认为周女士为女儿改姓,合情合理。那周女士的想法可行么?

答案是否定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不论任何原因,周女士一方想单独决定为女儿改姓的行不通的,即公安机关没有看到父母双方的同意书,不会受理这样的请求。

当然,有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不能因为孩子要改姓的问题,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2、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周女士的遭遇呢?

首先,周女士在前公公婆婆的家具店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公婆婆有义务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周女士是结婚前收到的彩礼,属于赠与关系,而且,两人不仅登记结婚,连女儿都出生了,所以原则上彩礼是周女士的婚前财产,法律不允许婚前财产用来抵扣抚养费。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最后,周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夫孟先生履行判决义务,支付拖欠女儿的抚养费。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意!这里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有能力执行,却经调解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收到周女士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一般会先找到孟先生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其有没有能力执行大家都清楚,因此,其如若仍然拒绝,那就是刑事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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