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孤寡老人长期资助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女孩读书,女子的母亲去世后,承诺自

白羊登义文 2024-06-16 09:03:43

四川成都,一孤寡老人长期资助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女孩读书,女子的母亲去世后,承诺自己工作后会赡养老人。可谁也没想到,女子刚大学毕业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多年未见、且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却领走了女子60多万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老人得知后,将女子的父亲告上法庭,主张平均分配。

彭女士三岁时父亲彭先生就因背叛婚姻,与体弱多病的母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彭女士就跟随母亲在农村生活。彭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不仅从未回来看望过彭女士,就连抚养费都未曾支付过。

从此彭女士与母亲的生活变得十分艰难。在城市里工作的余女士偶然机会得知彭女士的遭遇后,决定资助这个可怜、但又非常懂事的孩子。

由于余女士没有结婚,父母也早年离世,因此余女士非常疼爱彭女士,不仅为其支付学费、生活费,就连其母亲的医药费,其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予以资助。

彭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彭女士便以“妈妈”称呼余女士,并承诺参加工作以后会赡养余女士至终老。可天有不测风云,彭女士刚参加工作没多久就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事后其多年未见的父亲彭先生,以唯一直系亲属的身份获得并占有了60多万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余女士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并认为这个所谓的父亲,根本没有资格获得这笔钱。其实余女士是退休教师,其一个人根本不缺钱,但其就是认为彭先生没有资格获得这笔赔偿金。随后余女士决定告上法庭,要与父亲彭先生“争”彭女士的死亡赔偿金。

可彭先生却在法庭上举证称: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近亲属”是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据此,彭先生认为,余女士与彭女士非亲非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根本没有资格获得彭女士的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余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彭女士多年来的聊天记录、来往信件及其为彭女士提供资助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与彭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收养与被收养的法律关系,因此其坚持认为自己才是唯一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人,至少也要与彭先生平分。

可彭先生随即又反驳称,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办理收养登记为必要条件,否则无效,且现有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那么余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余女士与彭女士之间并不成立收养关系。如按照遗产的处理规定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余女士没有资格分取彭女士的死亡赔偿金。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可完全参照遗产的分割顺序,事实上死亡赔偿金更多地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具体到本案中,余女士与彭女士虽因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构成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但是彭女士从小由余女士资助、抚养长大,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另外,二人以母女相称,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彭女士生前曾承诺会对余女士履行赡养义务,故彭女士的突然离世造成了余女士损失,且遭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据此,法院酌情判定余女士可以获得30%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父亲彭先生还是获得了女儿70%份额的死亡赔偿金。大家认为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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