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一女高中生被男体育老师猥亵后,副校长以老师知错为由,在没有通知家长的情

白羊登义文 2024-06-16 09:02:48

广西钦州,一女高中生被男体育老师猥亵后,副校长以老师知错为由,在没有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向女学生道歉并塞了一个装有1000元的现金红包。事后老师妻子上门道歉并声称可以赔偿13万元、学校年级主任出面求情并声称该老师快退休了。但家属全部予以拒绝。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该老师又不承认是故意的了,警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陈是某学校的高中生,事发当天,学校50多岁的男体育老师谢某以帮忙草坪里的地灯为由,将小陈骗至楼梯间处,对其实施猥褻,小陈曾挣脱过,但却没有用。慌乱之中,小陈谎称闹肚子才得以逃脱。

事后小陈曾向班主任及年级主任,副校长黄某反映情况。但黃某得知此事后,声称谢某知错了,并声称谢某已经买了礼物当作补偿,还让小陈不要将此事传出去,连家长也不能说。小陈见黄某如此袒护谢某没敢回话,事后其才知道谢某道歉时给的红包内有1000元。

家长知道后报警求助。事后年级主任找到家属求情,理由是谢某快退休了,不要让其晚节不保,且对谢某行为的描述是“跨越师生的界限”,并声称“得饶人处且饶人!”

谢某妻子上门道歉,声称都是其丈夫的错,并表示可以赔偿13万,或者可以提条件“私了”,谢某妻子还发信息承认是谢某做了对不起小陈的事。

后经医院诊断,小陈因这件事患上重度抑郁症、重度焦虑症状。家属态度非常明显,要让谢某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家属等来的却是一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谢某坚称当时有身体接触的原因是“失去平衡”所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警方对此的定性是治安违法,并非刑事案件,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某是故意的。所以没有违法事实,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予处罚。

1、有网友表示,不知道什么原因、谢某到底什么来头,上至副校长、下至年级班主任都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昧着良心,来为谢某求情。

还有网友表示,真想问问这个年级主任、副校长。如果是他们自己的女儿被人侵犯,他们会不会看在对方恨退休的份上,“得饶人处且饶人、法外开恩、赔偿10000元了事?”

笔者认为,这1000元所谓的赔偿,没有法律效力。即高中生一般属于民法上所述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实施与其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这1000元涉及的是猥亵甚至是强制猥亵的“赔偿金”,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小陈没有能力去处理,需其监护人代理实施。

民法典第19条 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那么谢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么?

首先,根据小陈的描述,其当时是反抗过的,但又被谢某强行实施了猥亵行为。

刑法第237条规定,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的说法是成立的,那么谢某的行为就不是违法了,而是刑事犯罪。

退一步,即便谢某没有使用强制手段,那也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换而言之,只要能够证明谢某当时是故意的,并非是“失去平衡”所致,那么也应当治安处罚。

其次。《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明确指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上述“证据”是包括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非唯一定性是否构成违法的证据。换而言之,即便谢某不承认,在家属有年级班主任的录音、有家属主动提出赔偿13万元巨额赔偿金信息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推断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

最后,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换而言之,如果家属所言属实,且手上确实有短信等证据,即便谢某不承认。主管部门是可以根据上述证据规则,来推断其行为构成违法的。

当然,如果家属这个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是可以向检察院等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

最后,老师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同时人品更重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事情务必要谨慎处理,切勿因快要退休而“法外开恩”,而应当是绝不姑息、坚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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