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辆货车经过颠簸路段后,导致后车牌右侧固定封扣脱落。司机因一时半会没办

白羊登义文 2024-06-16 09:01:13

吉林长春,一辆货车经过颠簸路段后,导致后车牌右侧固定封扣脱落。司机因一时半会没办法修好,于是就用铁丝将其先固定,心想待行驶至安全地点再进行更换。可交警发现这个情况后,却直接对司机作出罚款200元,扣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司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告上法庭。 ·案例·:吉林长春农安法院·

郭先生在物运站工作,是货车司机,事发当天,郭先生按照公司安排,驾驶一辆半挂车给外地客户送货时,因走了一段颠簸的省道,导致车辆后车牌的右侧固定封扣脱落。

为了避免车牌半路上掉下来,郭先生就临时用铁线将后车牌简单地绑了一下,心想待到了目的地,再进一步处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郭先生重新出发不久后,就被执勤交警发现并被要求下车接受检查。

郭先生得知被拦停的原因后,第一时间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交警仍然以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为由,对郭先生作出扣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指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也就是说,由于郭先生所持有驾照是A牌照,一旦扣12分,就意味着其饭碗是肯定保不住的,公司也理所当然不会再安排其出车。为了保住工作,郭先生一边向公司求情,一边提出行政复议,但均未果。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郭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三个观点,提出质疑: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郭先生表示,其下车后已经第一时间向执勤交警说明了情况,但交警还没核实情况,就直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处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郭先生认为,交警作为执法者,对其作出扣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会造成驾驶证被降级,从而导致丢掉工作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因此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最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贴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据此,郭先生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交警对其的处罚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郭先生以交警执法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判定交警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听完郭先生的辩解后,交警一方反驳称,其一方并没有侵犯郭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权,只是其一方查过监控,并没有发现郭先生曾下车用铁线临时绑车牌。因此交警认为郭先生从出车时就已知道这个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警认为,程序只规定对处200元以上不包括200元的罚款,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其对郭先生处罚款200元,没有适用一般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双方谁的观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同样搬出了郭先生所提那到的那个由公安部交管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郭先生提到的是第·三·条,但法院提到的是第·一·条。

即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以警告,责令其在10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10日后再次被查处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在综合平台未录入郭先生有未按照规定悬挂车牌的违法行为情况下,交警一方直接对其作出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于法律无据。

最终,法院支持郭先生的诉求,故判定交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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