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信息来源:大河报、纵深新闻)
罪名的定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甚是重要。不同的罪名,受到法律惩处的严重程度截然不同。
日前,曾经发生在山西大同的一起刑事案件忽然在网络上引起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足足过去了5个月的时间,仍然停留在罪名定性的阶段,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罪名的定性存在争议。
主要是由于最初确定的罪名忽然被变更,引起受害人的质疑、不解和不满。
案情简要回顾4月22日晚,大同的马先生驾车经过一饭店门前时,轻按喇叭提醒站在路中间挡道的两名男子,岂料却遭到了对方的辱骂、围殴。
马先生介绍,当时对方有12个人喝酒,自己遭到了其中6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殴,同行的两名朋友也威胁、恐吓、抢夺手机。自己遭到对方撕扯衣服、拳打脚踢、击打头部,掐脖等 残暴殴打。
民警赶到后,对方已逃跑,只剩两人。
案件性质发生变更案发两天后,马先生收到行政立案通知书,并被告知会对打人者做出顶格的行政处罚。
意味着该案被定性为一般违法案件。
马先生被打致身体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黑青,整条腿肿胀。
一月后鉴定结果为轻伤,案件性质变更为刑事案件,6名打人者,3人被抓。
再生枝节,罪名被变更刑事立案后,警方经局党委研究,认为打人者的一系列言行涉嫌寻衅滋事,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报到检察院后,又生枝节。被抓的3人,有一个是河南的。另外两个是大同的,其中的蔚某已于6月4日被释放。
而且,检方将警方定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
然后,检方解释称,蔚某动手致(马先生)伤的部位不同,而且不是同时打的。只能说蔚某是同案,只是嫌疑。如果按故意伤害,蔚某不构成犯罪。
马先生称,自己为此往检察院跑了不止10次。
9月27日有记者联系魏某,试图了解情况,对方接听后得知是记者,挂断。
案件已经发生了5个月的时间,仍然停留在罪名争议的阶段。
总结梳理1、该案参与打人者6人,3人未被抓。另外3人被抓,其中1人又被释放。
2、警方定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被检方变更为故意伤害。
3、马先生聘请的律师解释称,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受害者的受伤程度为标准,而是以扰乱破坏社会秩序为标准。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以受害者的受伤程度为标准。
而且,寻衅滋事罪的判罚年限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罪的判罚年限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解之感1、故意殴打他人,最轻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需受到治安或行政处罚。可6人中的3人却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甚至都未被抓。
2、对于寻衅滋事罪被变更为故意伤害,检方的解释称,是检方与警方对罪行的认知不同。认知出现分歧,到底该以哪一方的认知为准,还是该由第三方执法机构去裁定。
3、马先生称,挨打时,自己全程未还手,还手就是互殴,如果当时自己还手了,可能该案就不是现在这样立案了,他说,警方通过监控也确认他没还手。
目前,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最新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宽松。马先生却依然担心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敢还手实施正当防卫。
写在最后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不仅拖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到现在罪名依然存在争议。6人参与打人,却只有2人需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被打者马先生只想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希望他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能够走的更加顺畅。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
你认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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