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伙深夜跟随女友出门,发现女友竟然私会58岁前男友。小伙怒不可遏,闯入房间

柏人谈 2024-06-15 15:15:10

浙江,小伙深夜跟随女友出门,发现女友竟然私会58岁前男友。小伙怒不可遏,闯入房间,持刀将女友前男友砍伤。事后,获刑又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6.5万余元。小伙认为对方违背公序良俗在先,自己没有错,即便有错,也已经付出了代价,并让女友出庭作证,证明女友与对方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怎料对方不认可,辩称,小伙的女友现今已经成为小伙的妻子,与小伙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这样判!(来源: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20多岁的小伙卢某怀疑女友张某对自己不忠,深夜尾随张某,而后见张某进入一出租房内,趴在出租房门口偷听,听到出租房传来陌生男子的声音。

卢某情绪激动,一脚踹房门,进入出租房后,见出租房内的男子系张某的前男友、58岁的男子李某,更是来气,二话不说,拿刀就朝李某劈开,最终导致李某手臂多处受伤。

事后,李某报警,警方介入后,认定,卢某因怀疑女友张某与前男友李某有不正当关系,遂持刀对李某进行劈砍,致使李某受伤等事实,对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而后由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二级,警方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卢某立案调查。卢某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卢某服刑完毕后,与女友张某结婚。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怎料,结婚不久后,李某又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26.5万元赔偿。

面对李某的控诉,卢某辩称:第一、事发之时,是在发现女友张某与李某出轨的情况下,一时激愤,才会拿刀砍伤李某。自己并没有过错,过错在于李某。

第二、自己已经被判刑,现已服刑完毕,即使有错,也已受到法律制裁,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了证明当时的情况,还让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出庭陈述:其系原告李某的前任女友,当时是被告卢某的女朋友,事发当日,其向李某催讨欠款时,因时间已晚故坐在李某的床上催讨,后在催讨过程中与李某发生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卢某一脚踹进门,拿刀劈砍了李某。

对于这样的说法,李某并不认可,当庭否认当时与张某发生了关系,并指出张某现如今已经是卢某的妻子,与卢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词不能采信。

法院怎么判?

1、首先,《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卢某已经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其次,《民法典》第1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即便李某与张某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卢某也应当理性处理,因为一时激愤,伤害李某,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再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如果李某确实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主张李某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公序良俗,与其女朋友张某发生男女关系,仅提供了女友张某的证言,并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中又载明卢某系因怀疑李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进而伤害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抗辩难以采信,认为卢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核定李某提出的各项诉求,法院最终判决卢某赔偿李某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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