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已婚男子通过网聊认识一女子,没过多久,约在公园凉亭见面并发生关系,事后,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不曾想,2个月后,女子声称怀了他的孩子,让他负责。男子提上裤子,死活不认账了。女子一气之下报了警,警方认为男子不存在违法行为,让男子支付女子3000块钱,终止妊娠。万万想不到,女子拿钱终止了妊娠,还是不能善罢甘休,又把男子告到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刘昊然的电话响起,他看了一眼电话,心脏剧烈的跳动了几下,并未接听。
他瞄了一眼正在厨房做饭的妻子,对妻子说:老婆,我下楼买几瓶啤酒上来!
然后就急匆匆的下了楼,赶紧把电话拨回去:喂,你怎给我打电话了?找我有事吗?”语气中带有一丝不悦。
王梦蕊声音很平静的说:我怀孕了,你得对我负责。
刘昊然听到这个消息后,如晴天霹雳:说什么呢?别开玩笑了!”
“你不会提上裤子不认账吧?”刘梦蕊语气中透露出不悦。
刘昊然怒怼:你这种女人,谁知道怀的是谁的孩子,别想拿我当冤大头。
刘梦蕊刚恶语相向,刘昊然就把电话挂断了。
刘梦蕊被怒火中烧,再打电话,发现刘昊然把她拉黑了。
时间回到2个月前,刘昊然闲来无事就习惯性的刷视频,看看美女直播,再找美女聊聊天。
刘梦蕊就是他最近的比较热衷的聊天对象,刘梦蕊比他小8岁,离异单身,并且和他是同行。
两人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刘昊然油嘴滑舌的,而且很幽默,很会投其所好的聊天,在网上常把刘梦蕊逗得咯咯直笑。
当然,刘昊然没瞒着刘梦蕊已婚的事实。随着聊天内容的日渐加深,两感情也逐步升温,刘昊然提出了见面的请求,刘梦蕊一口答应了。
两个人约至公园见面,刘梦蕊比相片上漂亮,没让刘昊然失望。
花园里鸟语花香,氛围刚刚好,两个人迫不及待的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两个人心意互通,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万万想不到,2个月后,刘昊然接到了刘梦蕊的电话,告知她怀孕了,让刘昊然负责,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被刘昊然拒绝后,刘梦蕊一气之下报了警。
警方了解了情况后,在医院进行绒毛膜取样术,证实刘梦蕊肚子里的孩子确实是刘昊然的。刘昊然面对检查结果傻了眼,悔之晚矣。
同时,警方调查发现,整件事中,双方均自愿,不存在强迫行为,所以,刘昊然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违法。
最后,经警方调解,刘昊然出3000元医药费给刘梦蕊,刘梦蕊终止妊娠,双方均无意见。
刘梦蕊躺在冰冷的病床上,做了手术,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遭受到了巨大伤害,她认为这都是始作俑者刘昊然造成的,凭什么他只出3000块钱就完事了。
她咽不下这口气,随后又将刘昊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刘梦蕊认为她所受的伤害都是刘昊然造成的,所以她要求刘昊然赔偿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刘梦蕊说,光手术费就花了3681元,做完手术后,她需要在家疗养,暂不能去工作,所以她要求刘昊然除了要医疗费差额部分。还有承担误工费、营养费2万余元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
2、刘昊然认为,他与刘梦蕊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选择而发生的,责任不全在自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昊然认为,作为成年人,刘梦蕊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或者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这些后果。
因此,刘昊然认为刘梦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基于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且具有惩罚性功能。
刘梦蕊在明知刘昊然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仍选择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刘昊然并未对刘梦蕊实施非法侵害或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梦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考虑刘昊然前期已经支付给刘梦蕊3000元。
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考量,并认定王梦蕊因本案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6704元。
经过判决,刘昊然需承担其中的一半,即3352元作为赔偿责任。
在扣除刘昊然之前已经给予刘梦蕊的3000元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昊然需限期赔偿刘梦蕊剩余的352元。
关于案件受理费,共计508元,法院决定由刘昊然和刘梦蕊各自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