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男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女子,二人吃了顿饭之后,就决定从此

柏人谈 2024-06-15 15:08:44

吉林敦化,男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女子,二人吃了顿饭之后,就决定从此一起生活。一个月后,女子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半年后男子与女子分手。男子想来想去,总觉得哪里不对,就把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交往期间的转账和财物,共计35万余元。

(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志伟总觉得哪里不对付,当初去医院做手术的时候,医院就说王莉肚子里的胎儿月龄大概是9周左右,但是二人那时候刚认识5周的样子。

考虑到二人之前都有不一样的婚姻史,董志伟也没有多说什么,就默认孩子是自己的,悉心照顾了一段时间。

从那以后,董志伟真的是奔着和王莉结婚的目的去的,为王莉买项链,买手表,还买戒指。王莉说想买包包,董志伟立马转账,想买小礼品,董志伟也立马安排。总之就是要啥就买啥。

一次偶然的机会,董志伟在王莉的母亲家,发现了一本王莉的离婚证。看到封面,董志伟也没多想什么,毕竟王莉离过婚他是知道的,可好奇害死猫,董志伟打开离婚证的时候,却发现,离婚证上的男的,并不是之前王莉提起的前任丈夫的名字。

董志伟找到王莉求证此事,王莉却矢口否认。毕竟过去的就过去了,再纠结没什么意义,董志伟也没多说什么。等到董志伟找王莉问什么时候结婚时,王莉又说,再等等,也看看你的表现。

二人交往半年之后,因为一件琐事发生了激烈争吵。从此王莉拉黑了董志伟,董志伟再也无法联系上王莉。想想这半年自己在王莉身上花的钱,董志伟倍感心酸。

思来想去,董志伟把王莉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莉返还二人交往期间的转账31万余元,以及价值4万余元的项链,手表,戒指等财物。

董志伟的说法是,以上转账和财物,都是基于其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王莉的,现在王莉将自己拉黑,二人缔结婚约的目的无法达成,王莉拿到这些财物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还有一点,就是王莉欺骗了自己,其怀孕做手术的时候,医院诊断报告显示胎儿已经9周了。另外就是王莉不只结婚过一次。

因为王莉存在隐瞒婚史等欺骗情形,导致董志伟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王莉应予返还。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王莉返还这些财物。

不过王莉却反驳说,董志伟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人在熟人介绍后认识,之后一见钟情,确认恋爱关系。

涉案财物都是董志伟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展示其诚意,赠与自己的。二人短暂相处之后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之后为了董志伟还怀了孕。在二人相处期间,董志伟转账的钱款,都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旅游等高档消费。

赠与都是单务合同,一旦实施,没有特殊情况,不予撤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董志伟的诉求。

法院怎么判?

首先,经过确认,董志伟,王莉二人在相识之后即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未缔结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涉案转账均发生在二人交往期间。

董志军主张拿回财物,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其应当举证证明涉案钱款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董志军无法证明涉案财务属于以结婚为前提赠与的事实,涉案财物只能被视为一般消费性赠与。

所谓消费性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一方财物让其消费,或赠与一方给付的转账金额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

从法律上来说,对于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拿到财物后,不需要承担义务,只需要接受财物赠与即可。同时,赠与合同一旦完成,就会生效,一般不能被撤销。

其次,董志军主张王莉隐瞒婚史等欺骗情形,在二人认识一个月后,医院诊断胎儿9周左右。经过确认,王莉整个手术过程均由董志军陪同,并且董志军知晓王莉手术的所有信息。

考虑到医院诊断胎儿周数仅为估算值,且估算受孕时间与二人交往时间相近,不能以此推断王莉在与董志军交往时即怀有身孕,因此对董志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董志军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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