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男子在银行存了130万元,半年多后去银行补办存折,结果发现里面只剩下了

晓瑞聊社 2024-06-15 14:36:48

吉林四平,男子在银行存了130万元,半年多后去银行补办存折,结果发现里面只剩下了7块钱,男子气愤至极要求银行给说法,奈何银行却表示这是经理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无果,原来,早在男子存款第二天,这笔钱就被经理支取走了,同样遭遇的还有她的妻子,她被转走了100万,两人将银行告上了法院,两人为了此事奔波了4年。

王女士和刘先生夫妇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累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为了安全起见,两人决定将这笔钱存入当地的一家银行,以备不时之需。

一天,王女士在当地的一家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然而,就在第二天,银行经理商某以王女士代办人的身份将存折内的10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中。令人惊讶的是,该存折上竟然没有取款记录,这意味着商某将王女士存折上的百万存款悄然转走后,王女士根本不知情。

一年后,刘先生在这家银行存款13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同样,在第二天的时候,该银行的经理高某以刘先生代办人的身份将存折内的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中。该存折上也没有取款记录。

又过去了半年,刘先生忘记了存折放哪里去了,于是便去银行补办了新的存折,补办之后,刘先生意外的发现,此时,账户上仅仅剩下了7块1毛钱。

气愤至极的刘先生当即报了警,想到妻子还有100万也在这家银行,于是刘先生赶紧让妻子查一下余额,这一查不要紧,发现这100万也已经不翼而飞。

在警方的努力下,商某和高某最终被抓获归案。然而,这对夫妇的230万损失已经被俩人挥霍掉了,于是,夫妻俩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可是,两人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银行表示,两人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已经被刑事立案,按照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要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那么需要中止审理,而一审法院则直接做出了驳回处理。

夫妻俩人不服,决定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妇俩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于是便撤销了一审,发回去重新审理。

1、商某和高某将刘先生夫妇的230万转走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

商某和高某两人将刘先生夫妇存在银行的230万元转走,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资金罪。

至于构成哪一个罪名,关键要看这俩人有没有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在刑罚方面,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范围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范围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银行是否有义务返还刘先生夫妇这笔钱?

本案中,刘先生夫妇将钱存在银行,之后被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走,这其实在法律上是两个问题,刘先生夫妇存款的行为,和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由于刘先生夫妇的存款在存款期间被盗走,显然,银行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据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偿还刘先生夫妇230万元以及利息,宣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从刘先生发现被盗到赢得官司,夫妻俩一共用了4年多的时间。

这起存折里的百万案件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揭示了一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的问题。如果储户在办理存款的时候,开通银行余额变动提醒,想必就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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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5 15:14

    钱没了就是个人行为,这个人不是银行的人吗?银行的人用银行人的身份把银行里的钱弄没了,跟银行没关系吗?组织呢?这个时候组织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