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以100块价格,与失足女在休闲屋发生关系,岂料,男子完事后刚出屋,就被民警抓获拘留了10天!男子不服,认为抓他的只是一个辅警,没有执法权,一怒之下将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结果却令人意外! (来源:红星新闻)
安小帅心满意足地走出了休闲屋,可还没走多远,一位民警突然将其拦住,指着休闲屋问道:“你是不是刚从那个屋子里出来?”
安小帅心里咯噔一下,还是硬着头皮答道:“是的,怎么啦?”
对方当即说道:“现在怀疑你非法交易,请你配合调查!”安小帅还想解释,可民警继续说道:“请你和我一起到休闲屋配合调查!”
无奈之下,做贼心虚的安小帅只得随民警再次返回休闲屋,在屋里找到了老板娘熊莉莉。
民警对两人问道:“你们刚刚是不是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是不是有金钱交易?”
两人均摇头表示否认,于是民警又单独对安小帅和熊莉莉进行问话。虽然安小帅矢口否认,他与熊莉莉有非法交易,但在民警的心理攻势下,熊莉莉交代了两人的不正当交易。
熊莉莉说两人是以100块现金进行了非法交易,由于熊莉莉供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安小帅也没有无话可说,只得承认了违法事实。
事后,民警又调出了休闲屋外的视频监控,监控清晰的显示,安小帅是在11点08分进入休闲屋,11点18分从屋子里出来。
由于证据确凿,民警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随后将两人分别拘留了10天。
安小帅被拘留后越想越气,他想不通为什么就这么巧,刚一出门就被捉,是不是有圈套?
想来想去,他都觉得不服气,一怒之下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谁知,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安小帅的诉讼请求,安小帅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1、二审法庭上,安小帅说:
虽然我进入了休闲屋7分多钟,而且事后承认了违法事实,但都是在民警与熊莉莉达成口供之后不得不承认的,他们实际上有窜供的嫌疑!
当时,对我进行执法的并不是正规民警,而只有一名辅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现场调查我的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已经违反了执法程序,而且执法的还是一名辅警。
众说周知,辅警在没有正式民警在现场的情况下,是没有单独执法权的。况且,事后的记录和证词上,与现场调查我的民警也不一样。因此,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还有一点,当天公安机关在进行大规模清查行动,出动了大批警力,实际上对休闲屋所在单位地区进行了严密监控。
也就是说,我进入休闲屋前,民警可能已经就知道了我的动向,我刚出屋子就被抓,很明显对方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2、公安机关辩称:
对于安小帅的执法的整个过程,都有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资料清晰显示了熊莉莉和安小帅的现场调查过程,两人以现金交易形式发生不正当关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并无不当。
至于安小帅说警方有钓鱼执法嫌疑,对方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事情真相。实际上,当时警方正进行大规模清扫行动,在休闲屋外巡逻才将其抓获,完全是偶然事件。
3、二审法院认为:
该案的焦点在于,警方执法程序到底有没有违法。根据现场执法录像来看,确实只有一名辅警进行执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另外,警方出示的笔录证明上的签字,也与现场执法人员不一致。因此,警方在执法上,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行为。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以及公安机关对安小帅的行政处罚违法。
可这下公安局不服了,申请高院进行再审,高院再审认为安小帅的行为确实违法,公安机关处罚适当,但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存在“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行为,因此,依法维持二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