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40多年,丈夫挣下上亿家产,女子本以为丈夫会把这一切都留给女

晓瑞聊社 2024-06-15 14:30:46

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40多年,丈夫挣下上亿家产,女子本以为丈夫会把这一切都留给女儿,可万万没想到,丈夫却早已婚内出轨,跟他人生育了2个儿子,还把一家公司给了儿子,女子一纸诉状,起诉离婚,要求多分家产,并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的判决结果让男子傻眼了。

(案例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李婉看着手中的资料,连连叹气,声音中带着无尽的疲惫和无奈:“这王大勇欺人太甚了,我定会找他要回属于我和女儿的一切。”

要不是眼见为实,她真不敢相信,丈夫王大勇早就家外有家,跟情人生的儿子都能接手公司了。

她和王大勇结婚40多年,婚后夫妻和睦,相互扶持,共同经历了生活中的风风雨雨。两人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幸福美满。

后来王大勇赶上下海经商的风潮,将生意越做越大,成了行业的佼佼者,名下设立了多家公司。

李婉看着丈夫的成就,心中自然欢喜。

事业做大了,王大勇回家的日子却越来越少了,李婉虽然失落,但是亦能理解丈夫的辛苦和忙碌。

她默默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重任,照顾女儿,伺候公婆,将家里打整的井井有条。

在外人看来,李婉是幸福的,丈夫有出息,女儿乖巧懂事,衣食无忧,享尽荣华,可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她自己清楚。

早在2000年,就有人委婉的提醒过她,要管好老王。

可老王的事业做得那般大,夫妻早就捆绑在一起了,夫妇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要王大勇不出格,这家里的一切以后都是女儿的,自己受点委屈又算什么呢?

可2015年的一个发现,却让李婉胆战心惊。

王大勇竟然将2013年成立的一家新公司,以1000万的价格转给了王伟,并做了工商变更登记。

经过打听,王伟竟然是王大勇跟一个张姓女人生的孩子,原来早在多年前,王大勇就金屋藏娇了。

当真相摆在眼前,李婉只觉得无比的讽刺,她心如刀割,夫妻二人彻底撕破脸,王大勇搬了出去,自此夫妻二人正式分居。

之后的时间里,李婉多方收集证据。2022年,李婉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李婉主张王大勇婚内出轨,跟他人生育2名子女,属于过错方,并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中应予以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财产,原则上采取平分原则,双方也可以协商分割。如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李婉拿出证据证明王大勇跟他人生育了2个儿子,并且在2015年,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以低价转让给了私生子王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王大勇在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育有2子,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

因此,法院判决王大勇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

2、离婚官司结束后,李婉再次将王大勇和王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婉主张:

王大勇转让给王伟的那家公司,是王大勇2013年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当时实缴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登记在王大勇一个人名下。

2015年,王大勇和王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一人100%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王伟,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王伟向王大勇转账1000万元,并备注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款。

在他案的司法鉴定中,这家公司享有案外某公司55%的股权被认定为实际价值超10亿元。

李婉认为王大勇将这么大笔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私生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这份协议应当无效。

3、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勇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王伟时,已经跟李婉分居,其无法证明自己的转让行为已经取的了妻子的同意。

另外,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实际价值,并且王伟对自己的资金来源无法说清。

法院认为王大勇和王伟恶意串通,进行股权转让,侵害了李婉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判定王大勇和王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王伟将公司股权全部返还给王大勇,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一审判决后,王大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于婚外情取得的钱财,在原配主张返还后,第三者是需要归还的。

因此,无论男女,都请洁身自好,不要介入他人婚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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