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莆田,一女子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花20万装修入住后,一陌生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4-06-15 11:48:43

“太离谱了!”福建莆田,一女子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花20万装修入住后,一陌生男子找上门来:这房子是我的,赶紧搬出去。女子懵了,这才得知街道办贴错了门牌,自己的房子在隔壁楼。女子要求男子给予补偿,男子:你告不了我,我是无过错方,是受害者。

··:第一帮帮团·

梅丽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她花费了六个月的时间,将这个毫无生气的毛坯房精心装点成了她梦寐以求的温馨小家。

从光滑亮丽的地板砖,到充满生活气息的沙发,再到那些由她亲手挑选的各式家居用品,每一个细节都充满了她的心血与情感。

然而,当她满心欢喜地准备入住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出现,他告诉梅丽:“这个房子是我的,请你赶紧搬出去。”

梅丽自然认为对方是骗自己的,直到对方拿出一份购房合同,上面写着18号楼702室。梅丽也拿出购房合同,告诉对方:“你是不是弄错了,这里是19号楼702室。”

谁知对方却说,是梅丽弄错了,隔壁才是19号楼,双方争执不休,直接闹到了街道办。

街道办工作人员经过实地查看后,确认是第三方公司在贴门牌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两栋楼1梯位的门牌被贴反。

也就是说梅丽装修好的这套房子,是属于吴先生的。

梅丽顿时崩溃了,自己花20多万装修的房子,竟然是别人家的,那自己的损失谁来赔呢。房子是中介和原房东王某卖给自己的,她怒气冲冲找到他们,要求多方协商解决。

原房东王某得知消息后也很懵,这是他们单位的福利房,因为还没有办产权证,自己和中介公司都是通过单位提供的门牌号来确认房子的位置的。

当时因为自己在外地,很忙,听到有人要买自己的房子后,就全权委托中介去处理了,中介公司根据王某提供的门牌号,确认了房子的位置,把房子卖了梅丽,梅丽着急入住,就匆匆装修好了。

谁都没有想到,街道办竟然能把门牌号给贴错了。

梅丽认为这件事情受损失最大的是自己,中介和原房主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找来调解员,希望事情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1、梅丽和调解员认为,原房主王某和中介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1、审查房屋产权状况;2、审查房屋使用现状;3、审查购房者资格等。

具体到本案,这套房子一无产权证,二具体位置在哪里,王某和中介都没有确认清楚,就将房子稀里糊涂卖了,确实是存在过错的。

2、王某和中介却认为这是街道办的责任。

如果不是街道办请来的第三方公司把门牌号贴错,也不会闹成这种的局面。可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房产买卖不合规范。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这件事情的过错方是梅丽,王某和中介,跟街道办没有关系。

3、吴先生提出让梅丽尽快搬出自己的房子,梅丽却提出让吴先生给自己补偿才肯搬走。

梅丽认为自己花了时间和精力装修,如果吴先生需要自己搬家,那就把20万装修款补偿给自己。

吴先生勃然大怒:如果换另一个人,就不会坐在这里跟你协商了,你才是做错事的一方,你告不了我,我是受害者。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吴先生不认可梅丽的装修,梅丽的行为其实构成了侵权,应当帮吴先生把房屋恢复原状。

如果吴先生认可梅丽的装修,则吴先生构成不当得利,需适当补偿梅丽。

最终,吴先生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梅丽8万元作为装修损失;卖方王某补偿32000元给梅丽,中介公司补偿梅丽28000元,梅丽自行承担6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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