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一女子与离异商人再婚后育有孩子,婚后女子做起了全职太太。两人结婚20年

楚兰七问 2024-06-14 08:35:44

上海青浦,一女子与离异商人再婚后育有孩子,婚后女子做起了全职太太。两人结婚20年后,女子因夫妻感情破裂,两次起诉离婚。女子起诉离婚时才得知,原来丈夫身家过亿,并偷偷将18套房产过户给与前妻所生女儿。女子得知真相后,要求返还。

··:上海青浦法院、北青网·

秦先生与前妻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秦先生一方则每月按时支付抚费用。

秦先生离婚后认识于女士,两人确定恋爱不久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也育有孩子。为了能更好的照顾孩子,于女士甘心做秦先生背后的女人,果断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负责照顾孩子家庭。

可20年过去后,于女士发现秦先生对自己越来越冷淡,除了每个月能准时交付生活费外,秦先生是一点都不关心自己和这个家庭。随后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但秦先生却不同意,并主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于女士一时心软,没有过多辩解。法院因此驳回于女士的诉求。

可半年过去后,秦先生依然如此。于女士最终还是决定要起诉离婚,并以自己是家庭主妇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调查秦先生的财产,并依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可不查不知道,一查把于女士吓一跳。夫妻结婚20年,秦先生凭借个人努力已经是亿万富翁,但其却瞒着自己将18套房产过户给与前妻所生女儿。

于女士得知真相后,将秦先生与其女儿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秦女士将18套房产归还。可秦先生却在法庭上辩解称,自己很有钱,给前妻所生的女儿18套房产并非自己的所有资产,而且,其留给与于女士所生孩子的资产要远甚于给秦女士。

【·· 】

1、于女士为什么可以请求法院调查秦先生的资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般都会要求划分共同财产。在划分之前都是夫妻双方自行申报财产,但当因登记在对方名下,另一方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且持怀疑态度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

具体到本案中,于女士婚后20年一直都是在家照顾家庭,各方面条件与秦先生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因此其向法院申请调查时,法院一般就会支持。

2、那么秦女士将更多的资产留给与于女士所生子女的辩解,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日起,不论谁赚得多、谁赚得少,哪怕一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也就是说,两人结婚后,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不一样。比如说,不是因为于女士辞职在家将家庭照顾好,秦先生就不能没有后顾之忧,放开手脚去工作。

换而言之,自于女士与秦先生结婚之日起,秦先生赚来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秦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否则就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视为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秦先生与秦女士是父女关系,父亲赠与女儿房产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其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于女士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秦先生多有钱,哪怕这18套房产真的是其所有资产的10分之1,但从法律上讲,秦先生在没有与于女士离婚前,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换而言之,待房子还回来、秦先生与于女士离婚并划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后,法院判定属于秦先生的那部分财产,才属于秦先生的个人财产,到时候他才能做到想给谁都可以,但现在不行。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于女士的主张,故判定秦女士需将父亲所赠与的房子,还给秦先生。

有网友表示,于女士辛辛苦苦为家庭付出20年,不能什么也没有,秦先生实在太不厚道了;

也有网友认为,女性做全职太太就是等于在赌,赌丈夫的良心,太危险了,一不小心就什么都没有;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秦先生真的把大部分资产留给与于女士所生子女,那也没什么。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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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5 13:30

    好骗20年

  • 2024-06-15 13:08

    这个秦先生,房产都送前妻女儿了,还能有啥惊喜呢?看来“全职太太”也是要有眼力见的

  • 2024-06-15 16:33

    全职太太?不如说是全职傻瓜!别忘了,家庭责任是双方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