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骑着电动车准备出门时,刚好看到了母亲也正要出门,随后两人说了几句

白羊登义文 2024-06-14 08:32:58

广东深圳,一男子骑着电动车准备出门时,刚好看到了母亲也正要出门,随后两人说了几句。期间,一名陌生男子却两人的方向跑了过来。可谁曾想,陌生男子跑过来后,居然从身后对母亲实施侵犯行为,儿子见状,连电动车都顾不上停好,直接将对方放倒在地上。目前,陌生男子已被警方治安处罚。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浅绿色上衣的男子出现在画面后,本来是往反方向小跑走向前的,但不知为何他又突然掉头,往母子俩的方向跑了过来,并直接从母亲身后实施侵犯行为。

男子作案时,儿子正好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准备出门,上一秒母子俩还在说话。可谁曾想,母亲下一秒就被侵犯了。

儿子见状,连电动车都顾不上停好,直接松手冲上前,将男子按倒在地上,并质问其“你干嘛?”。

将男子制服后,儿子立马让母亲报警求助。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作案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后网友们猜测该男子是不是精神有问题,不然他怎么会,突然掉头来作出这般行为?对此,知情人刘先生称,该男子估计是受到了什么刺激而作案的。但其仍然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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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和大家讲清楚一点,受到刺激与是精神病完全是两回事,大家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受到刺激是指因某种原因而短时间内没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已,就是我们俗称的冲动!精神病则完全不一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冲动所为,是必须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而精神病人呢,则要先确定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其精神状态到底是否处于不能自控时。否则,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换而言之,从警方已对男子作出治安处罚来判断,男子大概率如刘先生所说,是属于冲动而为的。而5·10日具体该如何界定,主要是看男子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

事后儿子表示,当时母亲受到了惊吓,不敢再对侵犯母亲的男子,作出其他行为,将其制服就行了。

笔者认为,儿子的做法完全是正确的,而且从法律上讲,也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而言,相信任何人看到自己的母亲受到侵害,都会像视频中的儿子一样,不顾一切,毫不犹豫的冲上去制止,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将其制服后最理智的选择就是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也就是说,即便儿子将作案男子放倒导致其身体受到损伤,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任何人。即儿子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小时候母亲倾尽所有保护子女,不受任何伤害。所以子女们长大后,也要像母亲保护子女一样,毫不犹豫的去保护自己的母亲!为这个儿子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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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4 21:11

    可能没钱吃饭,找个机会去吃牢饭